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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7 10:36:38
1、无人继承财产该如何处理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为丧A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所有。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A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广州海珠区咨询,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同是法定继承,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继承发生的时间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
(2)继承的主体不同。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3)继承关系不同。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产中被转继承人已经继承的份额,是两次继承的合并;而代位继承,由于被代位继承人***时尚未取得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人是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一次继承。举个例子,刘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早亡。刘某于1980年病故,留下遗产3万元。遗产还未来得及分割,二儿子突发急病去逝。现大儿媳及其女儿、二儿媳及其儿子均要求继承。由于大儿子是在被继承人刘某之前***的,因此,其应继承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女儿)代位继承,大儿媳无权继承。二儿子是在刘某之后***的,他应继承的遗产可由其妻、儿继承,即转继承。因此,刘某的遗产应由其孙女(大儿之女)继承一万五千元,二儿媳和孙子(二儿之子)继承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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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置房 征A地补偿款继承 房改房继承***律师
广州***安置房置换权能继承吗?
宋某生前享有单位分给其房产一套,后单位对该房产所在地块进行***改造,遂与宋某签订了《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改造后为宋某在原地块置换新房。但是,宋某未来得及为建成新房办理产权登记即去世。宋某在***留下遗嘱,将置换来的房产留给宋卫东其儿子宋小某,其他子女和合法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但是,当宋小某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时,口头遗嘱效力***咨询,被告知需公证处公证或法A院生效文书为依据,才能为宋小某进***产登记。无奈之下,宋小某到法A院起诉,要求法A院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原告***请求的基础是父母所签订《住房改造赔偿协议》,故原告的***请求实际上是要求继承协议中属于父母应享有的权利。所以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理由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是登记。本案中所新置换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单位名下,并未过户登记到原告父亲名下,所以原告的父亲还没有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原告宋卫东虽因没有取得新建房屋的物权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该房屋是依据单位与其父亲签订的《住房改造赔偿协议》而建造的,该《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未消失,他所继承的是这份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单位所将该房产过户给宋卫东。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及***A高人***A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A权等。由此可见,债A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到***的认可和保护的。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本案***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宋某生前单位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A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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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书审批出来之前遗嘱人就去世了,还要出公证书吗?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A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2、公证书审批之后遗嘱人去世了,还要出公证书吗?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遗嘱原稿的复A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3、公证遗嘱要密封吗?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4、公证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A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A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A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5、公证员有过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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