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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5 22:12:44
广州抚养权变更后一次性给的抚养费可以要求返还吗?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性z交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申请法z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但张某此后不但不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请问,李某要求张某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讲法: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变更抚养关系后,张不退还其到手的李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z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民法通则第z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z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李请求抚养费的时效,应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即以李签收该判决书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点,而不以李某交付抚养费的时间为起点。现离法z院变更抚养关系生效判决时间不足两年,李的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李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哪些情况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z院判决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nue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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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问:我与前夫经法z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前夫所有,现在如果我想变更子女抚养权,应该怎么办?
答:离婚后父母一方想变更子女抚养权,根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z一种情形,根据《意见》第17条,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进行变更的,法z院应当准许;
第二种情形,父母双方协商未果的,根据《意见》第15条,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一方应当另行向法z院提起诉讼;并且根据《意见》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z院应当准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nue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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