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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5 22:23:41
广州继承案件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如何追加?
《***A高人***A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A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A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在继承遗产案件中,遗嘱效力***咨询,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未放弃继承权及其继承权未过时效,其无论是被列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影响其应依法继承的份额,只是称谓不同而已。未参加***的其他继承人应追加为原告还是被告,应根据其与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而定,不应一律追加为共同原告。
法A院是否有职权追加被告,这在我国***法理论上还是个问题。在遇到需要法A院依职权追加被告时,应首先考虑让当事人申请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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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有哪些区别?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的遗产份额的继承制度。而转继承则是指被继承人***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的,其应得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不是由继承人本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继承人***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在转继承中,第A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
2、继承的次数不同。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转继承则是二次继承。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发生。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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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继承***律师
农村宅基地继承***咨询
广东农村宅基地可否继承?
我叔50多岁,一辈子***一人,刚去世。前几天,宅基地能否继承咨询,我把他那两间破房子扒了,打算在我叔的宅基地上建一处新房,广州南沙区咨询,可镇土地所等有关单位出面阻止我建房,我说这是俺叔的老宅子,我有继承权,可他们说农村宅基不可以继承。请问,他们说的对吗?
律师解答: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本案你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而你已经扒掉了你叔的旧房子,因此,你不能对其宅基地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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