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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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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2 22:53:29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具备购房资格时可以要求过户吗?
律师解答:可以。被借名人在过户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配合实际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司徒某对刘某借其名义买房的事实并无异议,且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某为真实的购房人,故本院对刘某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确认。刘某诉请要求司徒某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与1993年7月31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凭据》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凭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应由刘某负担。刘某与司徒某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发生在本市房地产限购政策实施之前,距今已超过二十年,且二审期间刘某也提交了其夫妻名下仅有一套房屋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及《购房资格证明》,故司徒某以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提出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请具有物权属性,本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二十年***z长诉z讼时效的规定。司徒某并非真实买受人,没有***房款、实际居住等证据,其仅以物权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不同意协助刘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z决司徒某应于本判z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将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由刘某负担。律师解答:只有名义购房人起诉过户能胜诉,若实际购房人起诉不能胜诉。
广州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能打借名买房官司吗?
律师解答:恋爱期间买房,有时全款是一个人出,却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呢?六、发律师函: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会发生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或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了保全证据或补充有利证据,或减少损失进行快捷处理纠z纷等,可以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答案是除非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初有借名买房的合义,否则对方不承认的话,法z院也不会认定为借名买房。至于恋爱期间双方都有出资购房的情况,就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及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z决是否冲突的问题。冯男、段女双方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虽由于某些原因只登记在段女个人名下,但冯男***了首期款342642元,并另行***购房的其他相关费用。综合购房期间双方的关系及***首付款、其他购房费用和***按z揭贷z款的情况,原审认定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结婚后共同居住所用,并认定本案的案由为共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冯男虽曾另案主张双方为借名购房,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原审法z院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冯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段女曾就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为由,驳回了冯男的诉z讼请求。本案冯男主张因双方不能结婚,故要求段女返还其***的款项及孳息,故本案的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z决并不冲突。咨询:我与丈夫在某小区买了一处商品房,因当时不符合按揭贷z款的条件,故和丈夫的哥哥约定,以丈夫哥哥名义按揭购房。
冯男、段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冯男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其款项给付具有针对性,即冯男给付购房款项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附有条件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缔结婚姻的可能,而涉案房屋现由段女占有使用,段女一直占用冯男的资金未予退还,给冯男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故段女应当***占用冯男购房款所产生的孳息即增值部分。由于上述冯男出资的39.7万元中,首付款只有342642元,占总房款的30%,故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房屋现价值的30%。关于房屋的现价值,原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为265万元,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795000元(265万元×30%)。但是,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z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
广州借用他的名义买房后,他人欠债房产会拍卖吗?
律师解答:有被拍卖的风险,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不因该房屋是借名买房的情况而改变,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借名买房的时候,就约定好如被告被借名人因其他******,房产被拍卖给实际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话,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z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未能偿还梁某的***,法z院依法查封、拍卖涉案房屋合法。李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实际出资购买,但从抵z押贷z款合同、银z行扣款记录、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复印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z票等显示,购房人、房屋抵z押人及供楼款***人均为张某,而并非李某。至于李某称张某为其***的广东李某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向张某报销供楼款,其与公司再就代***出去的供楼款另行结算,等等,即使所述真实,也仅构成李某与张某的******关系,并不能证明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另本案涉案房屋如确认归李某所有,涉案房屋将不能进行查封、拍卖,这样,既损害了公示公信制度,也危害了交易安全,作为***人的梁某及作为房屋抵z押权人的招商银z行淘金支行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故李某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至于代男主张《协议书》已失效的问题,《协议书》并未约定该协议签订一年后失效,且代男并非实际购买人、并无实际付款,刘女与代男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因超过一年期限而转变为赠与等其他关系,故代男以《协议书》已失效为由提出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认可。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理由不成立,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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