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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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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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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2 23:27:20
广州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方去世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问: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去世,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仍有效,房屋继承人是否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答:出卖人去世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仍有效,出卖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同时也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出卖人的继承人也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价款。
问: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去世,出卖人与原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仍有效,买受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房价款?
答:买受人去世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仍有效,买受人的继承人继承买受人的遗产同时也继受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房价款。当然出卖人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但买受人的继承人在继承了买受人的财产后却无力***购房款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解除,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买受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广州父母出巨资给儿子买房,算赠予还是借z款?
张律师解答:根据具体案情,中介隐瞒房产信息咨询,一般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予的话,法z院会认定为借z款。
相关案例: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z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陈。儿子小陈与女z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发生***。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花都区咨询,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所倡导和司z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广州二手房买卖***如何证明谁违约?录音可以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看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时间,部分条款没约定咨询,如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办理手续,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如双方没有直接沟通,都是通过中介沟通,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咨询,则双方与中介沟通的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虽没有其他证据,法z院根据合同约定和电话录音判定是卖家不肯继续履行合同,卖家是违约方。
判z决书节选:
针对争议焦点2: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个人住房贷z款审批通知书》约定给予李某26万元贷z款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并自通知日期起90个自然日内按借z款申请时约定事项办妥购房手续。而李某在取得同贷书后,徐某未配合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徐某便于2016年10月6日即发出《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给李某。同时,从李某提供的录音光盘及相应文字译本显示,签订合同后,李某与徐某间曾就首期款的***期限进行协商,并一致同意在同贷书出具后再***首期款,而且刘某在与名致公司及李某沟通过程中亦认可其因在珠海购房政策问题而不想再出售涉案房产,以及涉及到赔偿事宜一直与李某和名致公司沟通。现徐某、刘某虽对该录音光盘不予认可,但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推z翻李某主张,因此,一审法z院对该录音光盘所记载的谈话录音内容予以确认。再根据李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1月27日向徐某发出《催告函》、《律师函》可知,则徐某通知李某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故从中认定徐某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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