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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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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5 12:11:30
广州恋爱期间多笔转款,如何确定是不是借z款?
律师解答: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推断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支持还是借z款,一般小金额的容易被认定为共同支出,大金额的容易被认定为借z款。下面这个判z决就很详细地说明了法z院的认定方法,值得借鉴。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提交的***宝账单可以看出,盛女与黄男之间存在多笔款项的相互往来,双方虽未签订***凭证,但黄男在答辩中对于欠款的事实及部分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故法z院认为,盛女与黄男之间的民间借z贷关系依法成立、生效,黄男应依约还款。
关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款项性质的问题。综上,赖某出具《保证书》及《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审法z院认定《保证书》及《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鉴于双方的特定人身关系,法z院既不能还原当事人双方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交往过程,也不能推测出当事人双方各自对待恋情的品格全貌。但可以确定的是,正常的恋人身份生活是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z贷关系,在无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应根据其事实的外观特征,根据社会经验法则作出判断,将恋人身份生活的自愿性财产付出和可抛开恋人身份的民间借z贷明确区分开来,依法区别处理,既要倡建健康的恋爱情感又要维护正常的财产关系。
第z一,关于充话费、购买车z票的款项,由于双方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的说法不一,无法客观判断前述款项发生时盛女与黄男的感情状态,若是在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的互充话费、买车z票等类似性质的支出,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多属于恋人之间生活上的相互照顾,是依附于情感的自愿付出,不宜轻易认定为借z款,即便是未发生在恋爱期间,在盛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前述款项发生时,黄男存在向盛女借z款的明确意思表示,盛女主张该款项为借z款性质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法z院不予采纳。如果没有借条,只有付款凭证,如银z行存款凭证,那打借z款***的案子会因没有借条而变得复杂,常见出现不当得利***或者其他案由。
第二,关于代还黄男信z用卡的款项,对于2015年9月6日的10000元、2016年1月9日的10000元,盛女确认还款后刷z卡取出,故该笔款项应予以扣除,对于其他两笔款项,相对于本案中的其他款项,金额较大,款项用途明确,且黄男在庭审中的陈述也表明,其允许盛女还款后再刷z卡取出,该做法也说明,该款项并非赠与或是为支撑恋人关系或日常共同生活的支出,而是借用周转性质的支出,在黄男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z院认定2015年10月6日的10000元、2015年11月10日的6000元现金属于借z款性质,黄男称盛女还款后又刷走,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z院不予采信。如双方之间还有其他转账或经济往来,则不足以认定是赠予,要承担败诉可能。
第三,关于2015年12月1日的400元、2015年12月2日的200元、2015年12月31日的250元三笔款项,均发生在原、黄男共同确认的恋人关系期间,且金额较小,盛女仅提供***宝转账,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为借z款性质,故法z院不予采信。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本院对陈男的主张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一、陈男提交的银z行流水仅能证明双方之间有款项往来,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第四,关于2015年10月23日的4230元、2015年11月7日的1700元、2016年1月24日的1900元,盛女既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z款性质,也无转账凭证或现金交付凭证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故法z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盛女主张的借z款金额为108372元,扣除前述不认定为借z款性质的款项金额合计29752元,双方确认黄男还款38373元,黄男尚欠借z款本金为40247元。
广州恋爱期间只有借条没有转款记录,对方辩称受胁迫能打赢吗?
律师解答:如果只有借条的话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话,还是有风险。不过正常情况下,都还会有一些其他证据证明事实,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就举证了写借条当天现金取款记录,以及过后微信催还款的聊天记录,几项证据加起来已足以认定借z款事实。
法z院认为:本案中,张男对于涉案《借条》中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男系受胁迫或者存在其他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立具涉案《借条》,故一审法z院认定涉案《借条》现载明的所有内容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其次,涉案的《欠条》是黄男签名确认的,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承担签署《欠条》所产生的***后果。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汤女有无实际出借涉案《借条》所载的130000元借z款。若款项***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他转账的,并告知出借一方款项用途的,则法z院在审理中偏向于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z款关系。法z院认为,首先,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涉案《借条》载明张男向汤女借z款130000元,且汤女对于出借资金来源,借z款用途、立具借条的原由等事实均能作出相应的陈述和说明,没有明显矛盾之处,而对现金交付借z款130000元的时间、地点、缘由等事实也能够作出相应说明,该事实亦与《借条》所载“借z款种类为现金”的内容相吻合。而张男虽不承认在2015年1月向汤女借z款130000元,但不能对其在没有收到任何借z款的情况下仍同意立具涉案《借条》作出合理解释,张男对于为何出具涉案《借条》的陈述显然也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从事生意经营应具有的正常风险意识不符。张男称汤女取款130000元是用于微z商活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汤女亦不予确认,故法z院不予采信。张男主张汤女当时全z面掌控张男的个人及经营资金,提供4笔汤女、张男之间的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但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汤女与店铺客户之间的交易转账等情况,故对于张男的上述抗辩主张,法z院不予采信。
其次,在汤女催z收借z款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张男“我都想问别人借了,房租才交了一半”的回复并未否认借z款事实,张男在庭审中亦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而且柯女自认该《欠条》项下款项包含了一部分情感补偿,故本院认定柯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男对其的欠款达到1600000元的事实。综上,在张男不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推z翻汤女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法z院对张男向汤女借到1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张男应当承担偿还借z款的合同义务。
广州哪些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转账会被认定为借z款?
律师解答:以下恋爱期间的转账人员被认定为借z款:
1、存在明确的借条或者在转账时备注了借z款
若男女在恋爱期间存在借z款关系,且出借一方在银z行转账或***宝转账时明确的备注了款项性质的,即便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借条或者事后另一方不承认主张系赠与关系的,出借人仍有权直接以借z款关系主张对方偿还借z款。
实践中笔者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形,一方的***宝账号未经实名认证,故在庭审中抗辩***宝账号并非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则需要法z院调查该***宝账号的所有权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2、虽没有书面借条,但借z款关系的产生系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起并承诺还款
事实上,男女双方处于热恋期间时,很少会在转账时备注“借z款”的字样,一般就直接转账过去,那么,在这种没有书面借条、转账时也没有备注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双方的***关系呢?实务中,法z院在审理此种案件中会关注两个要点:
第z一,款项往来发生的起因。若款项***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他转账的,并告知出借一方款项用途的,则法z院在审理中偏向于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z款关系;而若款项***只是一方向另一方诉苦,另一方主动希望帮助的,则法z院会偏向于认定为无偿赠与关系。
第二,是否存在承诺还款的情形。2014年10月12日在警z察在场的情况下,赖某出具《协议》给冷某,《协议》内容包括:赖某承认2014年3月因其服用致畸药z物导致冷某行流z产***、2014年10月11日晚欧打冷某,并承诺于2014年10月31日前作出经济赔偿20万。当热恋中的双方***终闹掰,双方在彻底分手前定会对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与金钱关系进行“清z算”,若此时,一方承诺借z款关系或者承诺付款期限的,无论款项***时双方的动机以及原因,出借人都有权以借z款关系要求另一方偿还。
在上述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财款往来一般直接被认定为民间借z贷关系,而在法z院审理过程中也直接依照民间借z贷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审理裁判。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婚内赠予***财产,分手后起诉借z款***败诉,后妻子又起诉返还财产之诉,***终法z院认为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判z决***归还财产给妻子。但在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在恋爱期间碍于情面,往往不会直接表明款项的性质,一旦当双方闹分手,便开始对交往过程中的借z款性质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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