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广东 广州 |
联系卖家: |
张静律师 女士
![]() |
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公司官网: | gzhesheng.tz128... |
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0-04-09 23:51:43
广州觉得法官可能会不公正***,申请回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合伙如何清z算咨询,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另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广州越秀区咨询,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广州申请查封***被告财产时,应如何提供财产线索?
答: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z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由于法z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z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z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此外,这对法z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聘请律师对债z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z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账号、房产或土地、***等;要求债z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z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账号、应***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z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z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z票、债z券情况。
6、到公z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广州朋友亲戚间谈合伙后出资,未共同经营可以***返还吗?
晏某与李某系***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2011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2012年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合伙人无故退出咨询,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2012年5月7日***后一次三万元***后,两人开始产生***。2012年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法z院解决。本案款项到底属于***还是***款,应否返还?
律师解答:属于***,应返还。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款。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合伙人侵z占财产咨询,导致***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0-87561363 传真:020-87561363 联系人: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主营产品: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您好,欢迎莅临广州合拓,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