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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咨询-商业加盟纠纷律师-拆除招牌商标咨询

发布时间:2020-04-11 15:06:38        






广州代理服装销售属于委托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是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相关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活动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拆除招牌商标咨询,本院认为,虽然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托管协议的性质为委托合同,但对于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其实质内容确定,不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如何收集提供服务证据咨询,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凡X女装托管协议,上诉人设立凡X加盟连锁运作系统,被上诉人根据该系统签订特许权基础下的托管经营协议,经营模式为:由甲方(上诉人,下同)与商场签订合同,商场合同内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卖场装修维护由甲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导购工资和提成及店内各种杂费,乙方(被上诉人,下同)负责市内提货费用、与商场交际公z关等费用、店铺工作人员招聘及日常管理。在该托管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经营的商标为“FASHONERY1998”、“凡X”品牌,上诉人授予被上诉人在指z定地点内以协议所述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案涉品牌产品的管理权,并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在上诉人指z定的商场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实体店进行销售上述品牌产品,上诉人按照销售结算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管理佣金”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保障知识产权,在协议终止后停止使用知识产权等内容。根据国z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两店一年规定咨询,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双方的托管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并非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为其处理有关事务,而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授权使用相关经营资源下进行经营活动。双方所签订的所谓托管协议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原审法z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系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加盟合同不要求统一的装修就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了吗?

律师解答: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合同条款订明“乙方认同接受甲方营销模式、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基础上,自愿合作经营‘可某冰淇淋’项目”、“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相关产品及技术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相关产品及技术的经营”、“合作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等,乙方签约时按B型街头霸王全景车级别一次性支付甲方投资费用(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7.88万元”、“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使用“可某”商业标识,但不得使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他商号或企业名称”、“乙方店面启营业启动之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门头、店堂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所收取的合作费用”






广州加盟后开店不久就倒闭了,加盟费能退吗?

张律师解答:能退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饮品店,合同约定的加盟期间是3年,广州海珠区咨询,加盟商开店后一个多月就倒闭停业了,交了26万加盟费,也领取了相应的设备和物料。最终法z院酌情判定退还20万加盟费,其余索赔一概不支持。

判z决书节选:

广州知识产权法z院认为: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判z决确定首某公司退还的金额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对于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不能返还的,可以折价。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后,祝某依约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及履约金,首某公司提供经营资源、装修设计及到店指导服务、赠送物品一批。此外,首某公司还提供原材料一批,即2016年首某饮品专用原材料配货清单、款到发货,发货及运输费由祝某负责,因上述原材料已发货给祝某,故本案足以认定祝某已支付上述原材料货款。结合祝某已实际经营涉案店铺,原材料已经发生耗损,祝某也已支付原材料货款,故对于原材料部分,本案不再判令祝某返还,也不存在折价的问题。故涉案合同解除后,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支付的投资款251800元及履约金5000元,祝某应折价补偿首某公司提供的资源、服务,并返还获赠物品。因本案诉z讼时间较长,首某公司赠送物品的使用性能不确定,为避免诉累,本案已无必要返还原物,应折价处理。本院认为,一审酌定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20万元的结果,可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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