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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转移财产咨询-广州黄埔区咨询-精通离婚诉z讼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2 20:47:58        






白云区离婚***咨询 广州离婚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夫妻财产AA制,债z务也能AA吗?

家住梅州五华的阿琴和阿军于2000年结婚,但婚后感情一般,对方转移财产咨询,两人还经常因为经济的问题产生矛盾,争吵不断。***终双方决定实行财产AA制,并于2010年10月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和婚后各自名下的全部财产为各自所有,债z权债z务各自享有和承担,并进行了公证。

2006年8月至10月,阿军先后向余老板***合计284万元,后因阿军未偿还***,余老板将其诉至五华法z院。法z院依法***阿军偿还余老板284万元及***。***生效后,阿军依旧不偿还款项。余老板向法z院申请执行,由于阿军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z务,法z院查封了阿军的妻子阿琴的一处房产,并划拨阿琴***存款28000元。阿琴不服,向法z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z院确认阿军284万元***本息为阿军个人债z务,解封其被查封的房产和返还其被划拨的存款。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余某的28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z务,且被查封的房产及被划拨的***存款28000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驳回阿琴的***请求。阿琴上诉到梅州市中院,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的***。

法官说法:

一方对外债z务一般需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z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z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z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z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z权人与债z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z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阿琴的主张要成立的话,需举证余老板知道其夫妻的约定。但***时间在前,协议书签订在后,余老板在出***项时是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知道阿军两夫妻约定了夫妻财产AA制的。况且如果夫或妻一方举债后约定夫妻财产AA制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债z务人很容易以此约定来逃避债z务,债z权人的债z权将难以保护。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夫妻财产AA制不能对抗债z权人余老板。


广州夫妻间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双方共有但未加名可以反悔吗?

咨询.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撤销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的***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广州黄埔区咨询,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

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房产加名分割咨询,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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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年人结婚做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

案例:

李浩与王红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之时均已60多岁。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为稳定,2009年李浩第z一次起诉王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0年李浩再将王红诉至法z院,以双方性格不和,王红对其采取家庭暴z力为由要求离婚,王红不同意离婚,争抚养权咨询,表示李浩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李浩与前妻的女儿担心李浩百年之后财产王红也有份继承,所以撺掇李浩离婚。

庭审过程中查明,双方无共同住房及债z权债z务,王红手中持有李浩于2009年10月给予的存款10万元,李浩称此笔款项是王红胁迫其给的,此款中包括了李浩母亲所留以及其婚前个人存款,故要求法z院予以分割,王红则称此款是双方结婚时李浩口头承诺留给其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z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确已***,因此对于李浩的离婚要求予以准许,但对于王红手中掌握的存款,经调查发现王红账户内在婚前婚后均有资金流水,难以认定现有10万元为李浩婚前给付,同时李浩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故***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律师提示:

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z权等财产类型;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实践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发生损害自身利益。行政***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如婚姻登记部门可在老年人登记再婚时,主动向其说明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应加强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对老年人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的,应在全z面了解其需求后,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合法、规范、有效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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