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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与租赁合同区别咨询-越秀区咨询-土地租赁***律师(查看)

发布时间:2020-04-13 05:28:47        






广东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咨询,在不损害***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z口也外迁的;

(3)由于***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越秀区咨询,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z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z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将集体农业地出租建房,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租赁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用于建房,但实际建造了房屋,且合同内容包含了“用于经营”“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开发”“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该担z保”等内容,***终法z院认定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租赁合同无效。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z一)项的规定,涉案土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合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案中,涉案地块大部分为园地,属于农用地,租赁合同无效咨询,仅有少部分为公路用地等建设用地,并非用于生产经营的建设用地。而南岗四社、南岗五社与龙某、钟某在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中虽未明确载明该地块的用途,承包与租赁合同区别咨询,但在合同中多处使用“经营”表述,亦明确载明可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开发,龙某、钟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亦未将涉案地块用于农业用途而是建造了上盖物,结合上述情况来看,南岗四社、南岗五社与龙某、钟某关于涉案土地用途的约定已违反了该地块合法的土地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涉案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均应为无效合同。

广东合拓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来代理大量集体土地类案件,是广州***的土地类案件律师团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征z地***补偿***、宅基地房屋买卖***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咨询:

我承包村里土地后***近3000元在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后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z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我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后我告上法z院法z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判z决村委会赔偿我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但是对我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请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后,过错方只赔偿直接损失吗?法z院为什么不判村委赔我间接损失呢?

律师讲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z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你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z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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