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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咨询-广州合拓(在线咨询)-广州越秀区咨询

发布时间:2020-04-14 03:16:52        






广州继父与生母离婚后,与继女的父女关系要终止吗?

咨询:继父与继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如果生母与继父离婚,宅基地上盖房屋继承咨询,继女与继父之间的关系终止吗?继女还要赡养继父吗?

律师解答:不会自然终止。

继女与继父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与继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的民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女与继父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是:第z一,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z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与继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不愿继续抚养继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z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母承担抚养义务。

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抚育***并***生活的继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z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晚年的生活费用。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z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继承权公证咨询,欢迎咨询。


广州征z地补偿款如何继承?

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张某有个哥哥都已成家另过。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张某的两个哥哥各自成户并另外分得了家庭承包地。后张某的父母先后去逝。2010,***因修路征用张某家的16亩承包地并获得征z地补偿款32万元。张某哥哥向法z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父母8亩地的征z地补偿款16万元。本案中该征z地补偿款是遗产吗?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征z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张某的父母去逝后,其承包地由张某夫妇继续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后,征z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只能由张某夫妇享有,张某的两个哥哥因不是该承包户中的成员,广州越秀区咨询,无权分得征z地补偿款。理由如下:

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上看,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特点是以户为单位,该户的成员平等的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我们现行的土地政策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户中的某个成员***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z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其次,从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上看,当户中的成员***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也不再是该集体经济***成员了,也不再是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征z地补偿款只有承包方才享有权利,因此当户中的部分成员去逝后,其户z口注销,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村民资格丧失,承包户的成员资格也归于消灭。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z地补偿款。

再次,从征z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z地补偿款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的,集体经济***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z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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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中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房产继承指的是依照***程序将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行为。近年来由于房产价值高,由此产生的***屡见不鲜。那么所有的房产都可以继承么?所谓的第几继承人又是如z何判断的呢?

一、所有的房产都可以继承么?

很多父母会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子女,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后。如父母健在将房产赠与子女叫做生前赠与,不能叫继承。另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合法收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是需要分割之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而一切非z法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二、如z何判断第几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的顺序继承:

第z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z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z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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