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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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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5 04:47:46
萝岗区存量房买卖争议律师 夫妻连带赔偿责任咨询
广州因房屋买卖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A务吗?
涉案房屋登记在老婆名下,系老婆婚前购买。经中介公司介绍,老公以老婆代理人身份与买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416万,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双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相互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达成调解协议符合***的规定。合同签订后,买家如约***定金10万元(其中9.5万元打入老婆账户,5千元作为交楼押金托管于中介处),后老公告知买家老婆不追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家诉至法A院,要求连带赔偿违约金83.2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
一审法A院认为:因妻未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亦未向夫出具书面***,故买卖合同对妻不发生***效力,买家要求妻***违约金的诉求无事实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买家要求妻返还定金,因买家确实将定金9.5万元转账至妻账户,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9.5万元由妻直接返还买家较为合理,托管于第三人处的5千元定金由第三人直接返还买家。涉案房屋系妻个人婚前财产,妻不同意夫出售涉案房屋,亦未***夫出售,而夫在买卖合同中代理人一栏签字并按手印,该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均由夫承担。那么,中介只是业主代理出售的机构,并不是真正的业主,为何能轻易就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业主的房子网签。买家明知夫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在未查看夫是否有妻***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合同,存在一定过错。故夫应对9.5万元定金返还负有连带责任。关于违约金,庭审中,夫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以原告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夫***违约金40万元。
二审法A院认为:夫因无权代理而对买家负有债A务,该债A务系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而且从夫向买家提供妻的***帐号和买家9.5万元定金***至妻***账户的事实,以及妻确认夫出售房产是为了照顾老人及为子女在国外读书提供资金的情况可以看出,夫系为妻及其家庭共同利益出售房产,故夫因其行为所承担的债A务应认定为其与妻的夫妻共同债A务。一则,蒋某和廖某都称通过中介居间,但说不清中介的名称,***中介费也无收据。买家关于妻对夫所负债A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成立。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过户***律师 合同未履行中介费咨询
广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终未履行,中介费还要付吗?
去年底,邵某委托中介公司将其一套房屋出售给章某,三方共同签署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邵某承担中介费9万元,章某承担中介费为房款的1%,房屋成交价格780万元。但是,基本上也是和上面的观点一直,实际操作中也基本和上面的说法一致。由于邵某尚欠***500万元房屋dai款未还,协议还约定了如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还款等问题,双方不作违约处理。随后三方签订了《存量房交易合同》。
但此后,邵某因种种原因未能借到资金归还***500万元房贷,这套房屋被法A院依法拍卖,章某付了50万元定金却没买到心仪房屋。此后,邵某尽管归还了定金,但是对于中介公司的9万元中介费,却不想***,表示没有成功成交。三、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效力优于签订在前的合同这一点很好理解,前面签订的合同代表了当时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意,而之后,双方可以经过协商,改变或增加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为此,中介公司将邵某告至法A院。
对此,法A院表示,《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存量房交易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规定,为有效合同。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二是提供交易服务。中介公司为签订合同提供了服务,邵某应***中介费。律师解答: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后,该房屋便成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无权擅自处分。考虑到居间服务合同除签订居间合同外,还包括签订正式合同、至房屋交易A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后续工作,现未能过户是因邵某未能借到资金归还房贷,对此合同明确约定不作为违约处理,中介公司仅就居间合同的订立从事了居间服务,未就后续工作提供中介服务,故应酌情降低中介费。***终,经过调解,邵某答应给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2万元。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 房价上涨增值分割***
广州买房没有签房产买卖合同,房价上涨之后房子归谁?
裁判要旨:
相互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均既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又怠于催告对方履行,形成合同长期履行僵局。到起诉之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合同不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都可能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李先生在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将房屋差价作为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此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以在化解僵局的同时维持利益平衡。
案情“
原告与被告为亲戚关系,原先关系较为和睦。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被告提供系争房屋给原告居住。不久,原告提出购买系争房屋,原、被告双方遂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27万元购买系争房屋,但未就交易细节作其他任何约定。后原告***了房款1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但是具体如何选择,是否只要要求了继续履行合同就能得到法A院支持呢。此后,系争房屋由原告与家人实际居住至今,但剩余房款12万元始终未***,双方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被告从2006年起提出对房屋重新议价,双方在数年中多次协商价位,但均未达成一致。到2013年,原告向法A院提起了***,要求继续履行原定购房协议,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协议,除非原告同意参考当前房价再***房款83万元。本案审理中,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违约在先。经查,系争房屋在2013年的市场价已达到160万元以上。
裁判:
法A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本应按约履行。但原告仅***了部分房款15万元,尚有12万元余款未***;被告也仅交付了房屋,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鉴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明确了***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和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确定系其中一方违约在先。在过去十年时间中,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始终未能完全履行,同时也并未解除,双方都可以通过***途径尽早解决AA***,却始终僵持直至本案***。在此期间,市场房价持续上涨,与2002年相比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显然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口头缔约之时所能预料。如果继续按照2002年约定的房价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而双方显然都已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多次对重新约定房价进行磋商。因此,法A院认为被告有权要求对房价进行调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系争房屋当前的市场价、原告已付房款的比例,以及原定房价中的亲情因素,可酌情确定原告还应***的房款余款为53万元。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在依法调整房价后继续履行。被告应在原告***房款的同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法负担。据此,法A院作出如下***:一、原告应于本***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购房余款53万元;二、被告应于本***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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