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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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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6 04:00:50
广州在租来的宅基地房子上加盖房屋,房屋产权归谁?
问:
我租赁王某的房子做生意,后因生意扩大,在其院内自建了一间房屋做为库房存放货物使用。现因房屋要拆迁,外村人买宅基地无效咨询,双方终止租赁合同。请问我在租住房屋期间加盖的这间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
如果你是本村村民,在加盖房屋前已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
如果不是本村村民,虽经双方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
如果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征A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法Z院确定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时应考虑哪些方面?
在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存在着很多不同的情况,具体而言:
1、对于已经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实行的是严格限制的原则,结合转让的现实问题,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已经批准了房屋和宅基地的转让,既然行政机关已经批准,那么也是应该认定该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3、对于原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现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因为制约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主要是由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决定的,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的,农民支付的相关费用很少,被认为是国家给予农民的一项福利政策,因此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和独享性。如果土地的性质已经改变,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了,该专有性和独享性也就不复存在了,制约合同无效的根本问题已经解决了,因此应该允许自由交易。
4、对于原来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买房者购买民房后户Z口转变为城镇户Z口或者变成另外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买卖房屋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因为原来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户Z口的变化而改变合同的效力,否则城镇户Z口的居民也就根本无法解决继承农村父母的房产问题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征Z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纠纷案件相关法律咨询
1、农村宅基地的权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2、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问题有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
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主起诉返还房屋咨询,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Z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Z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广州南沙区咨询,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买卖合同无效处理咨询,征A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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