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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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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8 04:21:09
广州宅基地房被***后合建一方强占安置房怎么办?
律师解答:
1、合作建房被***,宅基地房买卖***咨询,土地提供方合法占有回迁房的,出资方强行占有没有***依据,应予退还;
2、合作建房后双方就回迁安置房发生争议,出地方提起排除妨碍***的,法z院按侵权***不按合作建房***处理;
3、不是实体权利人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案例:荣某为出地方,王某为出资方,2003年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合作修建宅基地房一栋,并就建成后各自面积使用比例约定。建成后房屋纳入***改造,荣某分得安置保障性质房屋,双方就分配权发生争议。2014年王某强行进入涉案房产。2015年荣某起诉要求王某腾退出所***房屋并赔偿损失。王某主张是合作建房后***改造,非排除妨害***,应当获得还建安置房屋的分配权。
一审法z院认为:涉案房产尚未办理房产z证,荣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王某占有涉案房产虽也无合法依据,但因荣某并非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无权要求返还涉案房产并赔偿其损失。***:驳回荣某的全部***请求。
二审法z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除实体权利人外,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占有人也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荣某虽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对涉案房产享有合法的占有权,王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涉案房产,侵害了荣某的占有权。***:撤销一审***,王某搬出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荣某。
广州宅基地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家人有份吗?
村民张甲与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均居住在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上,三人同属一个户籍,户主为张甲。父母去世后,宅基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甲。不久前,张乙和张丙想在该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但张甲不同意。张甲认为,这块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应属于自己一个人,就算是兄弟也不能在他的宅基地上建房。而张乙和张丙则认为,宅基地是父母留下的,自己也是该户的成员,理应享有在该宗地上建房的权利。本案中宅基地哪些人有份?
律师解答:张乙和张丙想在该宗地上建房的行为合法。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同时也是以户为单位享有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名字,但这并不否认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本案中,张乙、张丙和张甲作为同一户的村民,对本案宅基地均享有权利,可以在该宗地上修建房屋。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和《国Z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了保证新建住宅用地符合***规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请,经乡(镇)人民Z***审核,由县级人民Z***批准后,才可动工兴建。因此,张乙、张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二人修建住宅的行为合法,办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手续后即可开工,张甲无权阻止。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买广州本地村民的宅基地房合同有效吗?
问:
您好!我的户A口在河北,是河北某地的居民户A口,但是我这些年一直在广州打工,并且小有积蓄。我想在广州也有个安定的住处,但买不起楼房,就与广州远郊区一个农村的村民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6万元的价格买了他三间房子和一处宅院。我付了钱,把房子翻修并且搬进来住了好多年了。现在房子要***,赵某为了***款要求我将房屋退回给他,说我们签的协议无效。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您好!在我国,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所有,一般也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的成员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因此,村民出卖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我国国A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A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和“地随房走”的原则,由于您是城镇居民,您购买李某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违反***规定,故您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就合同无效给您造成的损失,以及您装修、翻建房屋和房屋的添附价值,您可以要求李某予以返还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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