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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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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9 03:51:04
律师解答:先看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约定建筑物的补偿归谁就归谁。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则谁建的归谁。
判z决书节选:
《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第二章第z一条、第三章第z一条约定出租方出租标的物位于增某村官田顶的地块,由承租方在使用期内自行建设经营。《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第六章第z一条约定“在合同期间,该土地如***需要征用,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但***补偿的业务经营损失属乙方所有,补偿的土地地皮费属甲方。”某服装公司承租使用该地块后按其经营需要在涉案土地***建设了厂房、办公楼、宿舍楼,而新塘镇***针对涉案土地建筑物征收而向某服装公司所补偿的款项应属于某服装公司经营损失范围。退一步讲,若地上建筑的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某服装公司的经营损失范围,在《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就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未明确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参照《***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实际***人某服装公司所有。
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过村民同意有效吗?
律师解答:也无效。虽然2010年修改之后的《村民委z员会***法》明确了未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是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中院就以1998年实施的《村民委z员会***法》第19条判z决了2008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也给村民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判z决书节选:
关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z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对农村留用地进行出租,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虽然双井经济社于2005年9月17日召开全体家长会议,但是双井经济社与雄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距召开家长会议的时间超过两年半,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律,两年半属于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市场行情、土地租赁价格、交易机会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2005年的家长会议决议并不能当然代表2008年签订合同时村民的意愿,双方应当就2008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事宜另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z表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双方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委会诉z讼资格咨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z院仅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要返还土地吗?
律师解答:要的,海珠区咨询,如果诉z讼请求只写了确认合同无效,***出租土地无效咨询,法z院是不会处理返还土地问题的,到时就还得进行第二次起诉,费时费力,所以第z一次起诉时必须写明要求返还土地。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在判z决租赁合同无效后,就支持了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龙某、钟某的责任承担。如上所述,因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南岗四社、南岗五社要求被告钟某向其返还土名为“旗杆山”,面积为23.41亩的涉案地块(折合15067平方米,具体范围以双方在卫z星地图上确认的涉案地块的位置及范围为准)符合***规定,土地案件处理***咨询,原审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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