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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1 08:09:11
广州民z间借贷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z院立z案吗?
律师解答:如果被告说他没有借款,广州越秀区咨询,那在被告所在地法z院立z案。如果被告承认有借款,但辩称已经还款了,那在原告所在地法z院立z案。
《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z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借条收条怎么写咨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z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z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广州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为10年吗?
问:我与李某系多年好友,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32万元,借期2年,赵某做连带保证担z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10年,但是现在听说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最z高是2年,我们当初约定的10年保证期间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有效。《担z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z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是6个月到2年,但《担z保法》允许当事人可以在保证期间上进行意思自治。也就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6个月或者长于2年的,原则上从其约定,但以不违背诚实信z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限。所以你们约定保证期间为10年的条款是有效的。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z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空白合同签字效力咨询,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企业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后,利息还用支付吗?
原告与被告均为公司,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投资款返还纠纷咨询,后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z院,被告称企业间借款协议无效,不应支付利息,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中国人z民银行颁布的《贷z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z高人z民法z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z民法z院的,人z民法z院除应按照最z高人z民法z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z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z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z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此,根据《中华人z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z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和《借款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z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收缴从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z民银行同期一年人z民币流动资金贷z款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未清偿z债z务的,则加倍支付利息给原告(从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债z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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