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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咨询诚信商家「多图」

发布时间:2020-04-25 06:35:15        






广州增城从化萝岗花都区宅基地申请分配收回***律师

广东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A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A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A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A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A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A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在陈某主张合同无效后,若仅依被告所获之***款相互返还,对被告则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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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海珠区农村房宅基地房买卖继承******律师

广东宅基地使用证能否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唯Z一证据?

村民宋某(男)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所盖的六间南房多年,1985年,宋某与刘某(女)结婚后,夫妻二人在宋某父母宅基地上加盖两间西房。1989年,该村对宅基地进行从新确权,按照村里的惯例,宋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被变更在宋某名下。2003年,宋某与刘某感情不和离婚,刘某提出因宅基地在宋某名下,故宅基地上的八间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张三和李四在宅基地划界上有重合,宅基地证也未标示清楚,从而导致矛盾。问,本案中能否以宅基地使用证作为唯Z一证据,确认八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能。宅基地使用证的名字并非房屋所有权的唯Z一证据。在我国许多农村,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一般只对房屋所占有的土地进行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虽然经常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却通常是家庭共有。因为我国宅基地的有关手续是参照《房屋登记办法》中来进行的,因此,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农村房屋进行规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将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Z一证据。在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谁所有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外,还应结合房屋的演变过程等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该宅基地按照农村惯例,由宋某父亲变更在宋某名下,并不能产生变更房屋所有权的***后果,六间南房为宋某父母所建,是宋某父母财产。刘某无权要求分割宋某父母的财产。刘某与宋某只能分割后盖的两间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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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荔湾区分家析产案件律师房屋继承争议律师

广州宅基地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家人有份吗?

村民张甲与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均居住在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上,三人同属一个户籍,户主为张甲。父母去世后,宅基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甲。不久前,张乙和张丙想在该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但张甲不同意。张甲认为,这块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应属于自己一个人,就算是兄弟也不能在他的宅基地上建房。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而张乙和张丙则认为,宅基地是父母留下的,自己也是该户的成员,理应享有在该宗地上建房的权利。本案中宅基地哪些人有份?

律师解答:张乙和张丙想在该宗地上建房的行为合法。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同时也是以户为单位享有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陈某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已经获得在当时而言与其房屋价值等值的价款。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名字,但这并不否认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本案中,张乙、张丙和张甲作为同一户的村民,对本案宅基地均享有权利,可以在该宗地上修建房屋。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和《国Z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了保证新建住宅用地符合***规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请,经乡(镇)人民Z***审核,由县级人民Z***批准后,才可动工兴建。因此,张乙、张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但出卖方应当承担因此给你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为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法Z院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价值以及房屋所在土地的区位补偿价同时作出评估。二人修建住宅的行为合法,办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手续后即可开工,张甲无权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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