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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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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078803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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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发布时间:2020-04-26 09:52:02
广州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买车,分手后如何起诉返还?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分手后起诉返还时,一定要选择好案由,关系到案件的胜败。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可供选择的案由很多,如借贷***、赠与合同***、共有物分割***、彩礼返还***、同居析产***等,具体选择什么案由要根据已有的证据决定,此处无法说明,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选错就会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借z款***,一审法z院支持了原告诉求,但二审法z院经审理后发现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没有借z款的意思表示,***终驳回原告全部诉z讼请求,原告只能另案起诉分割共有物,费时费财费力。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林女对被上诉人朱男是否有返还151035元的义务。顾女承认其并未取得乾某公司股z东的同意,擅自处分乾某公司的资产,损害了乾某公司的利益。首先,双方在购车资金来源上反复协商,且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形成了林女借朱男款项买车的一致意见,而本案系朱男起诉主张要求林女返还购车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现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购车款时做出了向林女出借z款项的意思表示,即不能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了林女向朱男借z款的合意。其次,综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可以认定朱男与林女之间当时系为了可期待的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共同出资购买车辆,双方并不存在借z款或赠与的合意,而双方之后情侣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时形成的共同购买车辆的合意,也不影响所购车辆作为两人共有物的性质,因此,朱男要求林女返还购买车辆所***的款项没有事实和***基础,但双方可另行提起诉z讼要求分割共有物。
广州分手后写的总借条能要求还款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借条的金额与转账金额能对上,就可以。如对方抗辩说已还款,并提供多笔双方间其他转账,则可能部分金额不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在恋爱期间碍于情面,往往不会直接表明款项的性质,一旦当双方闹分手,便开始对交往过程中的借z款性质产生争议。也就是说,还是按实际转账金额来判z决还款金额,不是借条金额写多少就判还多少。如下面这个案件,分手后女方起诉男方还款160万,z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多笔转账往来,女方提供的借条虽写的金额160万,但实际流水转账多达几百笔,不全部是借z款,***终酌情判z决男方返还60万。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z贷***。柯女主张范男向其***欠款1600000元,提供了范男出具的《欠条》、范男还款200000元的凭证,二审提供了范男出具的《分期还款计划书》予以证明。范男抗辩称《欠条》和《分期还款计划书》均系受胁迫而出具,但其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范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向他人出具欠条的后果。如只有一张借条,那么案件本身会因对方的一些抗辩而变的错综复杂。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欠款事实。关于欠款的具体构成,柯女一、二审中均作出说明系代范男偿还房贷、***贷、代为偿还范男向他人民间借z贷的***、柯女名下信z用卡副卡由范男消费的款项、柯女经营的茶餐厅向范男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会所送餐的***、代范男***的茶餐厅租金等,其中包括一部分情感补偿,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z行流水等予以证明。范男抗辩认为上述款项系因双方非z法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共同经营茶餐厅而产生的经营费用等,而且柯女***款项的来源系茶餐厅经营所得,相关款项并非范男向柯女借z款。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在本案中所作的陈述来看,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非z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混同以及共同经营行为;而且柯女自认该《欠条》项下款项包含了一部分情感补偿,故本院认定柯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男对其的欠款达到1600000元的事实。但如前所述,从范男出具《欠条》、《分期还款计划书》以及向柯女方还款200000元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对欠款进行结算的合意,而且范男有实际还款行为。综合本案的证据及上述事实,本院酌定范男还需向柯女偿还欠款600000元。柯女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z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计算的***。
广州分手后借z款***中,起诉借z款官司还是赠予合同官司?
律师解答:分手后借z款***是二审改判率***z高的一类***,本律师研究的判例中,二审改判竟超过一半以上,可见不同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法差别非常之大。至于起诉借z款官司还是赠予合同官司,还是要看已有的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转账给女方的时候,备注为“借z款”,分手后起诉返还,女方抗辩属于赠予。首先,顾女及赖男均确认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处分,即顾女并非以乾某公司z法定代表人身份对涉案车辆进行处分,该处分也不属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一审法z院认为没借条不属于借z款,驳回男方起诉。二审法z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既不属于借z款也不属于赠予,而属于未成立的合同不生效,判z决女方返还款项。此案应属个例,也许换个法官又会有不同判法,但仍有一定参考性。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z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z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杨女对张男是否有返还案涉50万元款项的义务。
首先,张男起诉主张其向杨女转账的50万元为借z款关系是基于双方口头达成借贷合意,但其在银z行转账中备注“借z款”二字,仅能证明其实施该转账行为是基于出借z款项的要约,并不能证明该要约到达了杨女处且杨女做出了相应承诺,现杨女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张男仅以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对案涉50万元系借z款关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杨女之间借贷合同关系并不成立。这种借贷***关系的形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借贷合同成立或者借贷合意的达成。其次,杨女抗辩认为其收取案涉50万元款项系基于张男对其的赠与关系,并以双方存在着租赁房屋共同消费支出关系等其他***关系为由,认为涉案汇款即具有赠与性质。对此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男在向杨女转账50万元时已经明确备注了“借z款”,可以确定张男对于向杨女***50万元款项时并无作出无偿给予杨女的意思表示,杨女即使因为误解该款项为赠与款而受领,也不能认定双方成立了赠与合同关系。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来看,张男系出于出借z款项的目的向杨女转款,而杨女误以为系赠与而受领,双方之间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张男与杨女之间既不能成立借贷合同关系亦不能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借条的金额与转账金额能对上,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故本案中双方主张的***关系均不成立也不发生效力。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总则》第z一百五十七条“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杨女从张男处获得的50万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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