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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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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9 23:29:42
广州用他人的身z份证领取结z婚证后有哪些后果?
1、用他人的身z份证领取结z婚证,申请撤销是打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
律师解答:应该打行政官司。《婚姻法解释(三)》第z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人***z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目前,由于婚姻登记***与公z安***尚未大面积联网,有时无法识别结婚双方身份z信息的真假。虽然婚姻登记***已尽到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z一款所规定的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但该登记行为也确因婚姻登记一方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该登记行为实际存在重大瑕疵。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在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人***z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2、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婚姻关系因为婚姻登记的瑕疵归于无效,也就不存在***上的夫妻关系,他们的财产分割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只能以同居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来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z一条第z一款,对于此类财产分割问题,法z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z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财产***。
冒用身份z信息登记结婚属于违z法行为,根据我国居民身z份证法相关规定,身z份证专属于本人,不能冒用他人身份z信息,更不能出借身份z信息供他人进行违z法活动。姐妹俩互换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公z安***可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嫁妆彩礼返还***咨询,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予以拘z留。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经你们公证处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无效?”近日,王女士来到市公证处问工作人员。
原来,两年多前王女士和其丈夫李某曾到市公证处办理过一份离婚协议公证。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方,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咨询,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后王女士向法z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原先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内容执行。可这时李某却反悔了,要求法z院重新分割财产。在被法z院告知原先的离婚协议无效时,王女士彻底懵了,明明胜券在握的却成一纸空文。于是,王女士向公证处讨要说法。
针对王女士的责问,公证处公证人员找出案卷并耐心细致地解答:首先,离婚协议书中有明确的协议生效条款,即协议以协议双方到民z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而非双方签署协议之日或公证之日起生效;其次,根据《***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协议怎么写咨询,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z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中反悔的,人***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此规定也是充分考虑到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面对公证人员有理有据的解答,王女士心服口服。
公证人员表示,并非所有经公证的文书都是即刻生效的,比如遗嘱公证,它是在立遗嘱人***时生效,在立遗嘱人***之前,立遗嘱人可以视情况随意地另行处理自己的财产;产权转移,则是在产权登记部门转移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办理公证时,这些细节方面的问题公证人员必会***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多听多问,不要认为什么事只要公证了就万事大吉,以免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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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在房z产证上加名字吗?
妻子怀疑丈夫有外z遇,要求在房产的在房z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丈夫不仅拒绝了,而且还ou打了妻子。心灰意冷又担心失去房子的妻子遂向法z院起诉,请求法z院确认二人共同出资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请求在房z产证上加入自己的名字。经法官诉前调解,释法明理,张某***终撤回了起诉。
未登记产权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并要求登记产权一方协助“加名”,此类案件是否应予受理,***实践中处理方式各异。有的法z院予以受理,有的法z院不予受理,也有法z院由不受理逐渐转变为受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受理并依法裁判。理由如下:
除***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海珠区咨询,但未登记产权一方因未对外进行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护未登记产权一方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法z院应予受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房屋权属。如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确认为共有,并判令登记产权一方协助未登记产权一方在房z产证上“加名”。本案中,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分析,张某应为共同产权人,但名字未增加至房z产证,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过程亦未完成。在李某拒绝“加名”后,张某请求法z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共有以及要求李某协助“加名”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法z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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