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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咨询-商业加盟合同争议律师-销合同***诉z讼咨询

发布时间:2020-05-03 04:41:03        






广州加盟开店后亏损还能以冷静期条款解除合同吗?

2015年10月,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水饺合作书》,销合同***诉z讼咨询,某公司许可张某在某市在统一经营的模式下从事经营和服务,某公司提供相关的项目培训、机器设备,张某***技术转让费等相关费用。张某***了相应款项,随后某餐饮公司向张某提供了相关的机器设备。同年11月,张某的店开始实际经营。2016年,张某由于没经验,店铺亏损,其向法z院起诉,请求法z院依据冷静期条款解除其与某公司的合作合同,并判令某公司退还相关费用共计10万元。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已经开始实际经营,不能再主张冷静期,因此驳回张某的***请求。

律师讲法: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是《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赋予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内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此权利,此时冷静期的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掌握了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已经掌握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技术等资源并开始实际经营合作店铺,明显已经超过合理期限,不能再主张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为避免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被特许人应当合理利用冷静期保护,合同签订后应当继续谨慎考察特许人的条件、资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发现问题在冷静期内及时主张解除合同,不能盲目接受、使用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即使合同未做约定被特许人仍然享有此项权利,因此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与被特许人明确约定冷静期的期限,以避免对方单方解除权期限不确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期限的情况下,特许人更应当及时按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应经营资源,积极协助被特许人开展经营项目,否则可能导致冷静期一直存续,物料费能退吗咨询,被特许人随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广州加盟***中,公司停止服务了还要付品牌管理费吗?

律师解答:要付,但金额可以减少,如只付一半。因为品牌管理费包含品牌支持和经营管理等服务,停止服务便停止了经营管理服务,但品牌支撑服务还在,所以品牌管理费应折价***。

判z决书节选:

《管理直营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内七某酒店向管理店提供品牌支持和经营管理等服务,作为对价爱某酒店和张某应按管理直营店营业收入5%的标准***费用。爱某酒店和张某在七某酒店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仍在诉争管理店悬挂“7”或“7天连锁酒店”的标识继续经营,爱某酒店和张某使用了七某酒店相关商标、商号或装修装潢,其行为使公众误以为该酒店仍是七某酒店的在线管理店,七某酒店主张爱某酒店和张某***品牌使用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合理合法,法z院予以支持。至于爱某酒店和张某自营期间品牌使用费的计算问题,本案中爱某酒店和张某没有举证其该时间段的营业收入,七某酒店是按照其经营管理店期间所收取的月平均费用标准计算自营期间品牌使用费并无不当,法z院对七某酒店该计算方法予以采纳。但爱某酒店和张某此种自营行为实质上是脱离七某酒店的管理自行经营管理店,由此七某酒店在其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后之日起也因此不需要履行管理经营该店义务,7某酒店主张爱某酒店和张某***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并没有减去七某酒店在该店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后之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经营管理该店的成本支出,故法z院结合合同的性质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七某酒店该成本支出为七某酒店主张收费期间费用的50%。






广州公司方夸大广告虚z假宣传,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如认定公司方有虚z假宣传的行为,则加盟商可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公司方有过错。

判z决书节选:

广州知识产权法z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广州增城区咨询,一审法z院判令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应当依照国z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完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具体还包括特许人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联系电话,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等。虽然赋予特许人信息披露、备案等义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即便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也不会造成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z假信息的情况下,被特许人解除合同。本案中,首某公司作为特许人,并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第z一,首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已向祝某披露上述规定的信息,特别是其备案的基本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等信息。第二,首某公司存在提供虚z假信息的情形:1.首某公司在某天使宣传册宣称“某天使,如何收集提供服务证据咨询,中国烘焙领z先品牌”“***拥有门店500多家”,但其一审提供的《广州市某天使部分加盟门店地址》显示,其仅有12家加盟店;综上,本案符合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祝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上所述,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是首某公司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故对于合同的解除,首某公司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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