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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规定咨询-广州萝岗区咨询-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1 05:52:12        






广州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属于继承还是赠与?

咨询: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律师解答: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的房屋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还有份吗?

律师讲法:父母一方***、一方健在时,房产未赠与而登记在某子女名下,在父母***后应认定为遗产,由众子女共同继承。

案情简介:1912年,王某妹出嫁,随丈夫至外地生活。1944年,王某父去世。1946年,王某父母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长子王某名下。1948年,王某母去世。1962年至1979年期间,王某妹、王某、王某弟先后去世。1988年,王某继承人在房产管理部门有关登记材料中填写房屋系祖产。2006年,王某两子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012年,王某妹、王某弟继承人起诉王某继承人,要求分割房屋。

法z院认为:①诉争房屋系王某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土地所有权1946年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当时王某母尚健在,且王某弟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无证据证明系王某父母将涉案房屋及土地处分给王某。1988年,王某继承人在房产管理部门有关登记材料中所填写内容,可反映出王某继承人认可涉案房屋为王某兄弟所共有,说明了1946年王某系作为两兄弟代表进行登记。

②王某妹从1912年出嫁后搬离涉案房屋,随丈夫至外地生活,距离1946年土地所有权登记已30余年。王某妹在父母去世前回娘家看望父母,王某妹对涉案房屋及土地登记在王某名下应当知情,但王某妹生前对此从未提出异议,房产继承***规定咨询,应认定王某妹对涉案房屋放弃所有权和丧失权利。至于1988年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王某兄弟法定继承人共同财产之事实。

③至于2006年王某子分别所作房产登记,因无其他权利人放弃权利证据,应认定本次登记为错误登记,并不影响其他权利人按民事***关系主张权利。在被继承人***后,作为继承财产的房屋错误登记在部分继承人名下,并不能改变房屋共有权状态,亦并不能以***时效已过否定其他权利人要求确认并分割房屋的实体权利。故法z院按法定继承原则,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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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户z口的子女能继续父母的农村宅基地吗?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另外一座城市的大学,毕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工作。王某的父母去世后,夫妻共同z房产继承咨询,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王某,因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王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王某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广州萝岗区咨询,要求法z院***王某返还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z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王某的户z口早已经迁出,其不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自然也应该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的事实而消灭,因此王某及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法z院认为,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法z院***王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律师讲法:关于宅基地继承的***分析。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口头遗嘱效力***咨询,根据《继承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但继承房屋之后不能改建及重建,居住至房屋自然倒塌之后即由村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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