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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7 22:28:04
通过以房抵债可以达到***的目的吗?
根据***税务***局相关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c院实施的强制行为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人均应依法申报缴***款。”
“以房抵债”相比正常出售二手房,税收是否更少?对此,税务部门表示: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x务,无论是经双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x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因减少了债x务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x务的行为,实际上也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z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z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除此之外,在此过程中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契税。
广州商铺长期使用权买卖但不过户的合同有效吗?
实践中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c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权(通常是超过20年以上的使用权,与经营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对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是否有效?2、***收回享政策性补偿根据《物权法》中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律师解答:此协议属于保留所有权出卖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出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并非为***所禁止,应认定为有效。实践中要区分***包租与借贷融资的关系,如果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包租,应认定为借贷融资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租赁期限规定***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但没有规定使用权买卖的***长期限,因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购买的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因此不能对抗所有人,如果所有权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广州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法A院房屋买卖***请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购买租期未满的学区房,已***的租金如何结算?
咨询:前几天,我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也就是说,应该以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合同总价款除以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的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返回给出卖人。原房主之前已将房屋出租,且在我购买时租期未满。但原房主并没有告诉我,租客给他一次性***了一年的租金。请问,租客已***给原房主的剩余租金该怎么结算,是否应当从购房款中抵扣?签订合同时并未对此进行约定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剩余租金可由购房款抵销,取得所有权即享有收益权。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先的承***可以要求继续租住在该学区房内直至租赁期满。为此,建议购房者事先了解清楚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情况,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情况,承***是否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等事宜,***z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并予以解决,因均属于金钱债z务,双方可以合意在购房款中予以抵销,以免产生******。
其次,如果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物权法》规定,新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即享有房屋出租收益权,而原房主在签订协议时违反《合同法》规定诚实***原则,未向新房主披露后续租金已经收取的事实,损害了新房主的合法权益,新房主据此可以向原房主主张经济损失赔偿。应该说,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过程中擅自涂改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人姓名的现象并不少见,殊不知土地权属使用证书是不能私自涂改的,凡擅自涂改证书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广州没有购房资格违反限z购令买房,解除合同后定金能退吗?
陆先生一次性向某开发商购买4栋别墅,***了定金100万和购房款100万,共计200万。后不想买房了,便借口开发商一房二卖要求解除合同,法A院经审理后发现开发商无一房二卖行为,但本案合同因违反“限购z令”应当解除。
法A院审理后认为:陆先生未告知自身房产状况,势必导致能润地产难以审核其购房资格,但能润地产一次性收取陆先生4套房产的定金及后续房款,明显与当时“限购z令”相悖,且客观履行不能,涉讼房屋买卖关系应当依法解除、退还款项。但买受人购买的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因此不能对抗所有人,如果所有权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法A院依据公平原则,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据此,佛山中院***能润地产向陆先生退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00万元,驳回陆先生要求双倍赔偿定金等***请求,驳回能润地产要求不予退还房款的请求。
律师讲法:
佛山限购政策是2011年3月公布实施的,距离本案购房发生时间已有两年,双方应当清楚政策,却故意绕开“限购z令”,均存在过错。法A院经审理发现,该小区部分房屋确实存在局部漏水情况,但都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对房屋的使用也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房屋买卖合同不可履行,应当依法解除。涉案购房确认书不同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购房手续和相关责任还有待正式合同明确。但双方当事人还没进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阶段就已产生***,由此产生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责任不宜过重。再结合考虑能润地产作为从事房产地经营及销售的***公司,其售房时有责任提示购房者考虑自己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却没有尽该义务,且存在其他不完善之处,确有规避***政策的嫌疑,亦是引发本案争议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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