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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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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1 07:11:50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要赔偿则要赔偿,但前提是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接义务及证明加盟商超期未拆除。另外如违约金过高可降低。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邱某在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应***违约金30万元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邱某应在2017年5月19日前拆除招牌及标识,注销店铺名称,并停止经营。邱某在2017年5月8日已经通知贡某公司在5月12日前到铺进行交接,但贡某公司并未在该日期前到铺交接。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一)条的约定,若因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罚扣品牌保证金需书面向罗某告知,而银某肠粉店虽多次向罗某发送了整改通知书,但并未发送扣罚品牌保证金告知书,故根据该款约定,银某肠粉店不应罚扣罗某品牌保证金。其次,邱某在2017年5月16日已申请注销登记涉案店铺,并于5月22日向公证处申请对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拆除招牌及标识的情况进行公证。再次,虽然贡某公司对涉案店铺于2017年5月15日在“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公证,但根据合同约定,该时间仍在合同履行期内。***后,虽然邱某提交的公证现场照片显示店铺内仍可见“X”字样,但该字样不属于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需拆除的商标、商号范围。综上,贡某公司关于邱某未依约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公司违反区域保护政策,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明确约定了区域保护的范围就可以,至于两个店之间的距离,可能要委托***的测量机构测量。注意区域保护范围的条款约定字眼,措辞要准确。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擅自销售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的产品,构成了违约。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对区域保护范围有两种约定,一个打印的约定一个手写的约定。一审认定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是1000米,二审认定手写的部分是变更了合同条款,保护范围应为5公里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违约责任认定,值得深思,建议一定聘请***律师进行诉z讼。
判z决书节选:
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不得在被上诉人同一条街(路)的1000米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商业步行街或及商场、超市内的店除外),同时备注:商业步行街内“茗某”的商圈保护:被上诉人不得在乙方同一步行街的300米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被上诉人不得在上诉人同一商场、超市内再开设“茗某”加盟店或直营店;在合同补充事项中,以手写字体约定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店铺所在区域五公里辐射范围的商圈保护。由此可见,对于商圈保护范围的约定,双方先是以事先拟好的文本的方式约定为1000米,同时又将商业步行街和商场、超市排除在该范围内,并进一步明确商业步行街的保护范围和商场、超市的商圈保护范围。判z决书节选:罗某与多某公司签订的《X品牌联合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在以手写字体的特殊约定中,上诉人承诺给被上诉人5公里范围的商圈保护。
广州加盟商违约后要承担多少项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这个根据案情的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法官会考虑违约的过错情况和已***的赔偿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z决。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救济遵循的是损失填平的原则,即一方当事人因违约导致的赔偿金额应不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累计3天未按规定执行,多某公司有权通知罗某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货品安全保障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继续经营构成违约,法z院***后判没收了保证金15万,但加盟费仍应退还11万,另外合同另外一条的违约金损失条款30万则没有支持。
其次,关于一次性加盟费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罗某的问题。虽然前述第八、(二)、4条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的款项中包括了已缴交的加盟费,但该条款实际上仍是违约条款,所规范的应当是违约金。故根据合同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罗某缴交的品牌保证金,原审法z院对罗某主张银某肠粉店退回品牌保证金15万元不予支持。而从款项性质来看,一次性加盟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均属于特许经营费用即使用银某肠粉店特许经营资源所***的对价,故不应当由上述条款调整。因一次性加盟费为罗某前期一次性缴纳,而原定的合同期限至2018年,现双方履行了部分合同期限,故从公平起见,银某肠粉店应当将未履行部分的加盟费111864.41元(计算公式为15万元*未履行期限44月/合同全部期限59月)退换给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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