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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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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3 08:07:03
广州加盟奶茶店签合作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讲法:属于。
***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赵某与诚X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合同约定诚X公司为赵某提供指z定的企业标识、经营管理规范及“欢乐柠檬”品牌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技术支持服务,赵某签约时需缴纳合作费用,店铺不得跨越合作区域范围经营,店铺不得使用“欢乐柠檬”以外产品等,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首某公司在某天使宣传册宣称“某天使,中国烘焙领z先品牌”“***拥有门店500多家”,但其一审提供的《广州市某天使部分加盟门店地址》显示,其仅有12家加盟店。
广州加盟合同***中公司名字与盖章不一致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公司为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上写的广州星某品牌公司,盖章又是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品牌***书上的盖章也是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且北京星某公司广州***未注册。法z院***终认定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为被告。
判z决书节选:
此外,涉案《星某合作协议书》上显示的甲方名称为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合同签章处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的印z章,但记载的公司地址与广州星某品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基本一致,且叶某取得的“星某”品牌项目经营权的《品牌***书》是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出具的,加之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主要字号亦基本一致,由此可见,北京星某公司广州***与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虽然为各自***的主体,但实际是共同经营和管理“星某”品牌项目,故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应与北京星某广州***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北京星某公司广州***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违约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北京星某公司承担。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z院不予采纳。综上,本案符合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祝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广州加盟***中,公司构成违约要赔偿损失吗?
张律师解答:加盟***中,一般加盟商的损失有很多种,如交通费、装修费、广告费、房租、物业费、工人工资、公证费、律师费等。具体哪些会支持哪些不会支持并没有一个标准,实践中各个法官的判法也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认定公司在独z家代理区域范围内开始其他加盟店构成根本违约,但***终只酌情支持了加盟商5万的损失。2.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z定区域内的独z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点,从事经营活动。也没说哪些损失支持哪些损失不支持,这个金额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捷某公司是否应赔偿吴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根据双方的托管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并非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为其处理有关事务,而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使用相关经营资源下进行经营活动。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一审判z决虽因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对吴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进行调处,但吴某有权对捷某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请求赔偿。吴某于本案中诉请的损失共计423028.7元,涉及公司开办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办公设备、装修费用、公司网站维护费用、员工工资、日常开支及证据保全费等。对此,首先,证据保全费用并非其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必要支出,设立公司的费用产生于涉案协议签订之前,一审对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员工工资、日常开支费用的相应证据均由吴某单方制作,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该项损失数额的依据;再次,在吴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与涉案协议相关的业务仅为其中一部分,吴某虽因履行涉案合同必然会产生支出,但其主张的支出是否均因履行涉案合同而产生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一审判z决亦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及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本案中损失数额为50000元,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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