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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加盟***相关***规定咨询询问报价

发布时间:2020-06-10 04:22:39        







广州加盟开店后亏损还能以冷静期条款解除合同吗?

2015年10月,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水饺合作书》,某公司许可张某在某市在统一经营的模式下从事经营和服务,某公司提供相关的项目培训、机器设备,张某***技术转让费等相关费用。张某***了相应款项,随后某餐饮公司向张某提供了相关的机器设备。同年11月,张某的店开始实际经营。而本案中,《专卖合同书》未约定赵某***特许经营费,专卖合同书第z一条1。2016年,张某由于没经验,店铺亏损,其向法z院起诉,请求法z院依据冷静期条款解除其与某公司的合作合同,并判令某公司退还相关费用共计10万元。

法z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已经开始实际经营,不能再主张冷静期,因此驳回张某的***请求。

律师讲法: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是《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赋予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内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此权利,此时冷静期的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掌握了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已经掌握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技术等资源并开始实际经营合作店铺,明显已经超过合理期限,不能再主张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为避免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被特许人应当合理利用冷静期保护,合同签订后应当继续谨慎考察特许人的条件、资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发现问题在冷静期内及时主张解除合同,不能盲目接受、使用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即使合同未做约定被特许人仍然享有此项权利,因此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与被特许人明确约定冷静期的期限,以避免对方单方解除权期限不确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期限的情况下,特许人更应当及时按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应经营资源,积极协助被特许人开展经营项目,否则可能导致冷静期一直存续,被特许人随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广州技术服务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不一定,合同的名字不重要,关键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般广州法z院倾向于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其他地方的法z院则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佛山法z院就以未规定统一经营方式和风格判定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是否名为《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但实为“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许可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盈某公司许可田某使用“某茶”技术,且盈某公司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更为主要的是,双方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未约定田某需按照盈某公司的经营方式和风格开展经营的内容,即双方没有对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进行明确的约定,也没有盈某公司对田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市场指导等内容。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了公司方提供有质量问题的设备构成违约。因此,案涉《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特征。






广州加盟合同被撤销后,物料费能退吗?

律师解答: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物料费或未销售出去的货物都能退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柏某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其对合同撤销负有完全过错责任,理应返还唐某的项目合作费和物料款,并赔偿相关合理损失。同时,唐某亦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柏某公司的财产。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报酬。诉z讼中,双方确认唐某退回的物料总价款为33035元,法z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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