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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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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侵z占财产咨询推荐

发布时间:2020-07-07 23:48:19        







广州哪些情况属于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是指合伙人本人或合伙企业发生的影响该合伙人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各种事件和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合伙人自身的事由;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二是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有关事由。前者包括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本人出现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由,以及本人的身体或性格等发生足以影响其参与合伙经营的重大变化;后者包括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因性格或其他方面的变化使自己难于与其继续合伙的情况。

例如某甲与某乙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伙经营,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一到一起便吵架。又如某甲与某丙过去有过节,而全体合伙人又决定吸收某丙加盟合伙,讨论中某甲不便于表态而违心同意等。上述两方面的事由都影响到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的愿望和兴趣。在合伙企业中,经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于此情况,即使合伙协议规定有明确的经营期限,在此期限届满之前,合伙人也无法继续维持到经营期满,为此***允许他自行退伙。

  由于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影响合伙人继续参与经营的多种情况,因而在执行中要区别各种不同情况,既不能马虎行事,让不应退伙的的合伙人借故退伙,逃避责任,也不能过于死板,使确实难在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合伙人勉强维持,给当事人个人和合伙企业都造成损失。4、普通合伙经营的事项不以营利为限,而隐名合伙经营的事项以营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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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合伙企业对外债A权债A务分配承担***律师

广州合伙人受伤后,其他合伙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朱某与祝某、张某在杭某家维修房屋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送***抢救无效后。朱某的家属诉至法A院,要求祝某、张某、杭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合伙人祝某、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如果其他合伙人有过错,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承担补偿责任。

首先,合伙人受到伤A亡,是否适用过错原则?律师讲法:退伙协议只对内部生效,对外部债A务有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要分别不同情况,其一,根据《通则》及相关法理,如果伤A亡的合伙人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当然适用过错原则,但只要受伤合伙人不存在自A残行为,其他合伙人均应进行补偿;其二,如果合伙人的伤A亡是其他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伤A亡合伙人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合伙债A务,根据其他合伙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三,如果合伙人的伤A亡是因合伙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其他合伙人对伤A亡合伙人损失承担的责任问题。合伙经营活动中,合伙人因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此时他人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合伙债A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对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合伙成员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遭受自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32条,A高人A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7条及《A高人A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合伙人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A亡的,因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伤A亡合伙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受到伤A亡,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给予伤者或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规定的精神。因此,在与他人或企业合伙***时,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不仅有利于合伙事务的顺利进行,更能有效保护合伙双方的权益。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要考虑各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比例、经济状况、伤A亡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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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协议无效未生效可撤销咨询合伙***律师

广州与***签订的合伙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

对与******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该《合伙协议书》是否违反了***、行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违反了***、行政和***的禁止规定,就应认定为无效。违反***、行规的禁止性规定,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本身违反***、行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民事行为的内容违反***、行规的禁止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并对合伙企业的债A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A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不得有的十四种行为,其中在第(十三)项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行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人员,明知***和行规有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却视***、行规于不顾,与他人签订办企业的《合伙协议书》,虽然该《合伙协议书》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不违反***、行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属于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本身违反***、行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五十八条第A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和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约束力”的规定,该《合伙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受***保护。综上,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对外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债A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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