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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优选商家,遗嘱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2 20:09:55        







广州遗嘱见证人事后签字,代书遗嘱还有效吗?

  有一些老人让人代书遗嘱后,找自己信任的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作为见证人,以增加代书遗嘱的效力。但这种做法可行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一套三居室内,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不料因为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之后,刘老先生就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这套房产,避免子女们再有***。

  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在餐馆吃饭,由老张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果然打起了官司。……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z子女、非婚生z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法z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刘老先生的房产仍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认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立遗嘱现场,二是亲自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本案中小林的父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那么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作为代位继承人也只能继承小林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而不能按人头和小林奶奶、姑姑们平均继承小林爷爷的遗产。否则,虽然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也不是遗嘱见证人。

此案中,老王和老李虽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却不是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并没有在立遗嘱的现场,也没有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的信任。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继承人伪z造材料过户房产受20年时效限制吗?

杨老先生和张老太婚后育有长子杨清、长女杨淑、次女杨溪,杨淑婚后随丈夫共同到国外生活。张老太和杨老先生相继去世后,1982年兄妹三人将父母的财产通过法z院进行了分割。1984年,落实私房政策,原登记在杨老先生名下的西城区某处的私产予以返还。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与其妻子因性格不和一直分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是法定的合法夫妻。因杨老先生和张老太都已经过世,需要杨老先生继承人办z理相关公证后,将房屋所有权直接登记到继承人名下。杨清和杨溪隐瞒了继承人还有杨淑的情况,提交了材料,通过公证处办z理了继承公证,之后将杨老先生的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2015年回国,无意间杨淑发现自己小时候住的房子现在由杨清在居住。杨淑通过住建委查询发现,在给杨清、杨溪颁发房z产证时,有二人提交的继承公证书,公证书中杨老先生的继承人只有杨清和杨溪。

杨清表示,父母的财产早已经分割过,有公证书和房z产证,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就是自己的,和杨淑无关,况且已经超过20年,超过了时效,杨淑无权再主张分割。杨淑认为房屋应属于父母的遗产,应当有自己的份额,但时隔这么多年,又登记在别人名下,还能要回么?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该如z何主张?

律师讲法:杨淑作为杨老先生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杨老先生和张老太的财产。兄妹三人之前已进行过分割,但并未涉及到返还的西城区的房产,杨淑仍有权利主张继承。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现房屋登记在杨清和杨溪名下,杨淑想要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首先要撤销杨清和杨溪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登记***给杨清和杨溪办z理房z产证是基于二人的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杨淑可提供相关身份z证明,证明杨老先生和张老太的合法继承人为杨清、杨淑和杨溪,并到作出该公证书的公证***去申请撤销该公证书。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配偶是否有权主张配偶父母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公证书被撤销后,行政***作出的给杨清和杨溪办z理房z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并不违反《房屋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但合法性基础已不存在。根据《行》之相关规定,行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了杨淑的合法继承权益,杨淑可以提起行政,要求房屋登记***依法撤销给杨清、杨溪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后,杨淑可再以继承***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就杨清提出的已过20年时效的问题,时效适用于债z权请求权,杨淑基于继承提出的物权分割,不属于债z权请求权,且登记在杨清和杨溪名下的房z产证被撤销后,房屋又***到杨老先生名下,基于此提出继承父母的财产,不适用于20年长时效的规定。而征z地补偿款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的,集体经济***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杨淑可以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或者要求彻底分割,分得相应比例的市场价值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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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证被涂改更名至他人名下,超过20年了还能起诉吗?

? 原告刘某于1993年12月申请了顷土地使用权,并办z理了土地使用登记。1994年7月被告某土地局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登记档案中的刘某涂改成张某,并给张某发放了土地使用证。2015年1月在另一民事个案中,原告发现自己的土地证已经更名。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享有的财产权利,所以,应该给予权利主体更多的自由度,只要放弃权利不影响原夫妻关系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对子女、原配偶的法定义务,其放弃继承,对原配偶来说不构成权利的滥用。2015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涂改档案的行政行为违z法。经立z案审查:第z一,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是否适用20年的时效。

律师讲法:

????一、被告涂改档案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涂改属于变更的***范畴,故应认定土地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土地变更登记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而为的行政行为;

????2、土地变更登记是应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

????3、土地变更登记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4、土地变更登记产生的是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来登记的当事人权利归于消灭,变更后登记的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利。

????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直接向人z院提起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的,人z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在涂改土地原始登记时,原告只是与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也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依照***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应由变更双方亲自到场,而被告在对土地使用权更名时原告并不知情,知道涂改的时间是1994年7月,虽然超过20年,但原告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2015年1月,截止原告起诉并未超过6个月的***规定,因此,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时效。??



广州写明嫁人就失去继承权的遗嘱有效吗?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张某自书遗嘱“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同年12月,张某去世。继承房产需要过户,即便各种手续齐全,但到房管局办理的时候,房管局通常会提出,得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2007年,张某妻蔡某与他人结婚并于次年生一女且在10号楼为女儿举办“百日酒”。2012年,张某侄起诉蔡某,要求判令张某名下9号楼、10号楼归其所有。

法z院认为:①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张某亲笔书写遗书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经数名证人见证签名,就其居住房产予以处分,故其书写遗书为自书遗嘱。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赠。张某侄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主张基于遗赠***关系而提出,故本案应为遗赠***。法z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打印的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②案涉10号楼并未列入遗赠范围,张某侄亦未张某法定继承人,同时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故张某诉请判令10号楼归其所有的主张,无***依据。③婚姻自由系我国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亦系《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张某去世后,蔡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如蔡某选择再审亦人之常情,故张某立下遗嘱设定约束内容,限制蔡某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故张某遗嘱中“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内容应属无效,即张某受遗赠内容无效。④即便前述张某受遗赠内容有效,依***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张某后,张某侄作为遗书持有人并居住在同村,应知晓张某遗产内容中其受遗赠条件成就,但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在条件成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故驳回张某侄诉请。

律师讲法:遗嘱中设定诸如“我妻今后嫁人,房屋归我侄子所有”等约束内容,因限制继承人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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