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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值得信赖 宅基地房买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03:46:06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建宅基地房发生***打官司找律师

1、借用别人名义建的宅基地房归谁?

案情:甲欲在两块宅基地上建房,但因总面积超出***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无法为两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甲与兄弟乙商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乙名下。韩梅认为修建在其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属于己方所有,但徐磊认为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甲以乙的名义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宅基地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乙名下。后来甲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

律师解析:以乙之名义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双方恶意、隐瞒实情、骗取行政***审批的违A法行为,违A法行为自实施起无效,故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确权,是指***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中的“附合添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土地及房屋应由村收回,但可由村给甲适当补偿。

2、共同出资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怎么分?

韩梅起诉要求与丈夫徐磊离婚。张三和李四在宅基地划界上有重合,宅基地证也未标示清楚,从而导致矛盾。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两人对修建在韩梅父亲韩某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韩梅认为修建在其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属于己方所有,但徐磊认为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岳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所有权归谁呢?

法Z院审理后认为,韩梅要求离婚,徐磊表示同意,法Z院予以准许。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对韩梅夫妇曾居住的90平方米房屋,虽是夫妻二人出资兴建,但宅基地是韩某的,所以所有权归韩某所有,韩梅夫妇只享有该房屋的债A权。因此,该房屋不是韩梅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债A权。在分割该债A权时涉及房屋评估问题,而在韩梅和徐磊的离婚案中,评估案外人韩某的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韩梅与徐磊可另行处理该债A权。法Z院驳回了徐磊要求分割90平方米房屋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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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打宅基地房买卖官司厉害的律师

广东发生宅基地***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宅基地***的种类多种多样。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以***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或集体的宅基地***;以宅基地***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妨碍他人使用权的***、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等。

怎样解决宅基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6条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Z***或者县级以上人民Z***处理。”该法还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赔偿损失。

  3、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转让宅基地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土地管理法》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Z***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Z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Z院提起。否则,人Z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的处理,而直接向人Z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Z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Z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Z员会)的主持下,以***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Z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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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屋相关***律师宅基地房屋修建***侵权咨询

广东村委会擅自拆了我违建的房屋要赔偿吗?

咨询:我在村里的空地上自己搭了个小房屋,花了8万块。后面村委会通知我拆除,我没拆,村委会就起诉了我。刚下来第二天,村委会就拆了我的小房子,材料也损毁了,请问我可以要求村委会赔偿吗?

律师解答:可以、虽然你擅自将房屋建在村集体的土地上,属于侵权行为,法Z院也已你拆除房屋,清除树林,但是在书未生效前且未经***程序,村委会擅自拆除并损毁原告建房屋的部分建筑材料,没有尽到合理小心的注意义务,对你的房屋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村委会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依法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包括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你擅自在村集体空闲地上建设房屋,有悖于村集体公共利益的实现,村委会有权让你拆除房屋和清除树木,返还土地。但在法Z院书生效和经***程序拆除前,村委会擅自拆除并损毁原告建房屋的部分原材料,在实际的拆除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小心的注意义务,对你的房屋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应当在因未能保存的原料损失范围内承担直接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应结合评估的房屋价格8万元和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认定你应承担的数额。你是非Z法村委会的土地,并且在村委会履行职务要求你拆除房屋后,没有拆除,所以你的过错较大,村委会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是在书生效前未经***程序擅自拆除的,过错在后并且较小,所以你承担6万元,村委会承担2万元比较合适。

对于你主张的人工费及材料运费1万元,因你的房屋是非Z法建筑物,并且即使村委会在拆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义务,也不可能保留其价值,属于在拆除时必然损失的价值,不是因为村委会的拆除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所以对你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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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村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合建协议有效吗?

刘国良与刘明系同村村民,该村已依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分配了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刘明得知刘国良欲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即找到刘国良,商约由刘国良出宅基地,刘明出钱,在该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并签订了房屋共建合同。后因土地升值,刘国良反悔,便主张已签订的房共建屋合同无效,并愿意返还共建人刘明因建房投入的资金。那么,该房屋共建合同是否有效呢?

  律师解答:该房屋共建合同应是效力待定合同,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z府的批准后方可知其是否有效。其理由如下:

  实践中,村名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与他人合作建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因此产生的***也逐渐增多,但对于此种行为的性质,***上并没有定论,相关***如何处理也成了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担z保法》等相关***均规定,不管在何种性质的土地上建房,所建房屋与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在补办农村宅基证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请到所属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咨询。同时,***也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必须是具备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所以从主体资格这一层面讲,本村居民刘明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刘国良签订合建房屋合同,其主体资格是合法的。

  然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同时规定,“本村居民”、“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及“经县级人民政z府批准”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三个前提条件。

  农户之间房屋共建合同履行后,使本身就已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又取得了另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将会导致该村民取得的全部宅基地使用权超过***关于在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对于合建方履行该合同后能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经县级人民政z府的批准。

本案中,刘明自己本身在该村已分得了宅基地,根据与刘翔签订的房屋共建合同的规定,实质上使其刘明又取得他人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即刘国良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质上进行了转让,该合同内容与《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有相左之处。问:父母去世后留给我一处房屋,由于我一直在外地打工,房屋年久失修,前几年遭遇暴雨袭Z击后倒塌了。因此参与房屋共建的本村村民刘明并非当然可以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需经县级人民政z府的批准,方能认定合建房屋合同的效力:如果刘明经批准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则可依据合建房屋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未通过批准,则其不能取得相关房屋及宅基地上的权利,那么对于该部分的房屋及宅基地,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刘国良所有,同时刘国良也应当返还出资人刘明的出资及相应的劳务报酬。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大城市中,村集体已经划分为街道办了,很可能村委和街道办都不处理此类***,不进行书面回复,那法z院就也无法处理此类***了,此时便是谁占有房屋谁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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