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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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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8 02:39:50
承包合同***,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z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z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z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家庭承包***案件的处理: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因发包方违z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土地征z地补偿咨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张某承包本村果园18亩,承包期为15年。后张某因为进城做生意,将果园转包给同村王某。果园转包后不久,村委会以该18亩果园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张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转包后的果园从王某手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张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承包的果园未到期限、村委会无权单方违约为由,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z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进城居住等一系列现象的必然结果。***保护合理的土地流转,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得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本案原告张某在自己因进城搞果品运输销售而无暇顾及原来所承包的果园,致果园有荒芜***的情况下,将果园有偿流转给同村的果园承包户王某,使其两家的果园连成一片,进行规模化经营。同时,张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村集体交纳果园承包金,于***、集体、个人有益无害,且在转包后履行了向村委会告知的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判z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3600元。
村民小组有诉z讼主体资格吗?
律师解答:需要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选出组长,再由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诉z讼,番禺区咨询,此种情况下村民小组就有诉z讼主体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村民会议程序咨询,王某等人代表小组起诉后,法z院让其提交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王某未提供,终法z院以其无法证明自己是负责人,无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为王某等六人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提起诉z讼。《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村民小组诉z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z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z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z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据此本案上诉人第四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参加诉z讼应以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原审中王某等六人以诉z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第四村民小组提起诉z讼,被上诉人周某对王某等六人的诉z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后,原审法z院限王某等六人于7日内提供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咨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等六人均未提交其为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原审法z院以王某等六人均不是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均无权以第四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z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z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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