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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3 04:43:46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多少年?发生***如何解决?
8.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
9.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保护。
10.土地承包经营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发包方的权利有:(1)经营管理权;(2)监督权;(3)收取承包金。
义务:为承包方提供相应服务。
11.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享有经营自主权。
义务:(1)不得破z坏土地生产条件;(2)不得荒芜承包的土地;(3)按合同完成生产任务;(4)按合同交承包金或提留。
1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如何调整承包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z府和县级人民政z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z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z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z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z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z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z法z院起诉。
(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广州改变了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土地用途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就此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合同性质是使用土地用于堆放石场余泥,是用于非农建设,因此涉案并非是朱某主张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应是某合作社主张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涉案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被增城县民政福利石场基于《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用于堆放石场余泥,用于非农建设。因此,法z院认为,《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因《堆放余泥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则自始无效,不存在该协议是否终止的问题。村民表示虽然村集体未明确指出这部分土地为宅基地,但是他们承包这部分土地并愿意***高昂承包费的目是为了建住宅”。
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过村民同意有效吗?
律师解答:也无效。虽然2010年修改之后的《村民委z员会***法》明确了未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是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中院就以1998年实施的《村民委z员会***法》9条判z决了2008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也给村民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关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z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z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对农村留用地进行出租,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虽然双井经济社于2005年9月17日召开全体家长会议,但是双井经济社与雄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距召开家长会议的时间超过两年半,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律,两年半属于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市场行情、土地租赁价格、交易机会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2005年的家长会议决议并不能当然代表2008年签订合同时村民的意愿,双方应当就2008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事宜另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z表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双方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z院仅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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