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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5 06:59:25
广州天河区继承法咨询婚姻家庭类***咨询电话
广州生重病或意识不清醒的老人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吗?
张某在为离休干部刘老太做家务时,逐渐与这位老太太熟识了。刘老太觉得这孩子不错,就将张某请到自己家里来住,由他照顾自己的生活。刘老太去世后,张某持刘老太的公证遗嘱,近日将她的三个子女告到法A院。
据该公证遗嘱记载,刘老太自愿将她名下的房屋遗赠给张某。程小某要求王某的亲生女儿王小某分一半赔偿金给他,被拒后诉至法A院。但是刘老太的子女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老母亲患有老年chi呆,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要求法A院确认遗嘱无效。经过法A院委托***鉴定,鉴定***依据刘老太生前的病历、公证遗嘱时的笔录和签字等情况,综合认定,刘老太一直患有老年chi呆,在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法A院审理认为,刘老太在立遗嘱时已经80岁,患有老年chi呆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重大决策行为作出判断,公证***公证时,亦未对刘老太的行为能力作出严格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刘老太所立的公证遗嘱无效。张某要求以此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依据,法A院终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讲法: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公证***对遗嘱公证的行为仅仅是对有效遗嘱的见证,本身并不能赋予遗嘱的效力,只有有效的遗嘱,经过公证后才具有更高的效力。而如果遗嘱本身无效,即使公证,也是无效的。
此案中由于公证***的疏忽,未能对刘老太的精神状态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对本身无效的遗嘱进行了公证。因为遗嘱本身无效,这种公证遗嘱也不具有***效力。由此,法A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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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房产要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继承房产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继承人的不同要缴纳其他税费,例如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而对非A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除此之外还有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等。
相关***可参考: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广州继承了父亲的房屋后,可以将继母赶出去吗?
律师说法:在夫妻一方,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案情简介:2006年,张某与高某祖父结婚。2008年,高某祖父将名下房产遗赠给高某。2013年,高某祖父去世,高某取得房z产证,随后起诉张某,要求立即迁出房屋。
法z院认为:1、张某与高某祖父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张某悉心照顾高某祖父,履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高某祖父去世后,张某作为其配偶,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的现状应得到尊重。在夫妻一方,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2、根据法z院向张某及高某生前邻居和好友调查,高某祖父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其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赠予高某,但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高某质疑证人身份但未举证证明。高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张某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张某合法权益。在张某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情况下,高某要求张某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3、高某作为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若张某此后另有居所或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双方对案涉房屋居住权可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高某可另行主张,故驳回高某诉请。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但没有证据证实张星有将涉案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为此张星妻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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