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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定金协议争议咨询在线咨询“本信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20-07-26 06:40:17        







广州借名买房后,房屋还有抵z押的能起诉确权过户吗?

律师解答:不能。只有在具备过户条件的前提下(如无抵z押,且实际购房人具备购房资格等)才能起诉过户。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协助江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条件是否具备。本案中,陈某与杨某之间并无就广州市荔湾区某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签订过书面的协议,没有书面证据证明陈某与杨某达成过借名登记的合意。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已因另案诉z讼被查封,故周某协助江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存在***障碍,原审判z决驳回江某的相应诉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江某以其系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为由,上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依据现有证据,江某基于借名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周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以周某作为权利人在房管部门进行预告登记,也不违背江某的真实意愿,即本案不存在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状态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形,故江某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及《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等规定,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买二手房,业主不同意过户能起诉吗?

律师解答:只有名义购房人起诉过户能胜诉,若实际购房人起诉不能胜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借赵某名义买房,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四、审查合同:在不能由自己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认真审查好房屋交易中遇到的各种合同,以免跌入陷进。涉案房屋是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产,陈某与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陈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购房款1220000元。合同签订前,陈某出具的定金收据确认收到赵某***的定金100000元,及后,赵某从其个人账户分别向陈某转账540000元、580000元,故从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来看,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陈某与赵某。虽陈某公证***赵某、李某婷出售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网签),办理上述房屋买卖的一切转名过户手续,赵某与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徐某、赵某均确认赵某并不是出售涉案房屋给徐某,而是徐某当时不具有限购条件下在广州购房的资格,故借赵某名义买房,徐某、赵某的行为是一种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行为,该行为会扰乱***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秩序。现无证据显示陈某在与赵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进行委托书公证时对徐某借名买房情况知悉,虽陈某在《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价格自行申报表》上签名,但是陈某亦表示其在签名后发现买方名称、价格不妥,拒绝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和过户手续,该陈述与陈某、徐某、赵某在房地产交z易中心发生争执***的情况相吻合,且陈某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综上,本院认定陈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不能直接约束陈某与徐某,故徐某要求陈某配合办理涉案房屋涂销抵z押、递件过户手续,将房屋至徐某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能打借名买房官司吗?

律师解答:恋爱期间买房,有时全款是一个人出,却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呢?答案是除非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初有借名买房的合义,否则对方不承认的话,法z院也不会认定为借名买房。因陈某与蔡某、杨某存在亲属关系,陈某和蔡某与杨某存在金钱上的相互资助亦属正常。至于恋爱期间双方都有出资购房的情况,就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及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z决是否冲突的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等规定,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冯男、段女双方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虽由于某些原因只登记在段女个人名下,但冯男***了首期款342642元,并另行***购房的其他相关费用。综合购房期间双方的关系及***首付款、其他购房费用和***按z揭贷z款的情况,原审认定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结婚后共同居住所用,并认定本案的案由为共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冯男虽曾另案主张双方为借名购房,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原审法z院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冯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段女曾就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为由,驳回了冯男的诉z讼请求。本案冯男主张因双方不能结婚,故要求段女返还其***的款项及孳息,故本案的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z决并不冲突。

冯男、段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冯男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其款项给付具有针对性,即冯男给付购房款项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附有条件的。判z决书节选: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及审理与已生效的民事判z决是否冲突的问题。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缔结婚姻的可能,而涉案房屋现由段女占有使用,段女一直占用冯男的资金未予退还,给冯男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故段女应当***占用冯男购房款所产生的孳息即增值部分。由于上述冯男出资的39.7万元中,首付款只有342642元,占总房款的30%,故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房屋现价值的30%。关于房屋的现价值,原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现价值为265万元,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795000元(265万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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