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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咨询服务为先

发布时间:2020-07-30 12:34:24        







广东农民外出打工返乡可要求承包权吗?

咨询:

您好,我是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外打工多年,现我想返乡。请问我外出务工返乡后还可以耕种承包的土地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民外出务工时,将土地交回发包方并解除了承包合同,发包方已将土地承包或调整的,该农民返乡后,在承包期内要求耕种原来承包的土地的,应属不合理。

  如果农民外出时将土地转包或转租给他人耕种,并签订了合同,该农民回来要求耕种原来承包的土地的,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合同到期的,可以收到回;如果合同未到期的,该农民无权要求耕种原土地,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如果农民外出务工时,将土地交给家里亲属或他人耕种,且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的,该农民返乡后,可以合理要求耕种原承包的土地,耕种其土地的一方应将土地归还给该农民。


广州土地承包合同无效,青苗补偿款还要成承包人吗?

律师解答:要,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补偿对象。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青苗款的归属问题。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涉案双方于2009年3月15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上诉人也依约交付土地给被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也按合同规定缴纳了承包款,双方承包关系事实存在。被上诉人也在涉案土地上进行种植,因此涉案青苗款依法应当z归实际投入人被上诉人所有。虽然上诉人提出涉案土地承包时已告知青苗补偿费无条件归生产社,但是其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约定,本案承包合同亦明确规定赔偿青苗款归乙方即被上诉人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一般为30年,这种具有长期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久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成本应分摊在整个承包期。并且被上诉人要求的按上诉人确定的每亩3.69万元的青苗补偿方案并未超过征z地综合补偿费40%的z高幅度,一审法z院判z决上诉人***青苗补偿款838737元(3.69万元/亩×22.73亩)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合同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无论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涉案承包地上的青苗由被上诉人种植的事实,如因涉案合同无效造成上诉人损失,上诉人可另寻***途径解决。

广东合拓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来代理大量集体土地类案件,是广州***的土地类案件律师团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征z地***补偿***、宅基地房屋买卖***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村民小组有诉z讼主体资格吗?

律师解答:需要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选出组长,再由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诉z讼,此种情况下村民小组就有诉z讼主体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等人代表小组起诉后,法z院让其提交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王某未提供,终法z院以其无法证明自己是负责人,无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z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为王某等六人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提起诉z讼。《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村民小组诉z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z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z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z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包方***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生产的,由发包方负责***先z行***生产,***生产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据此本案上诉人第四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参加诉z讼应以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原审中王某等六人以诉z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第四村民小组提起诉z讼,被上诉人周某对王某等六人的诉z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后,原审法z院限王某等六人于7日内提供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等六人均未提交其为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原审法z院以王某等六人均不是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均无权以第四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z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z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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