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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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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2 00:49:16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人民z法z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
集体经济***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z讼的,人民z法z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z讼的,人民z法z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z讼的,人民z法z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z法z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z讼的,人民z法z院应予受理。
承包合同***,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z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z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z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家庭承包***案件的处理: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因发包方违z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1)向对方***违约金,具体数额双方约定。
(2)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还应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3)农村集体经济***视情况可收回发包项目。
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履行哪些程序?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之内必须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2)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报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备案。
(3)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通过集体经济***成员(村民)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律师解答: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发包的农村土地。”根据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z员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仅适用上述特殊主体,不适用于其他主体。其他租赁合同主体则是一般主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租赁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租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类型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物权。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基于成员身份从本村集体承包有关土地,村民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租赁方式流转时,则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承租z人没有身份的限制,任何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都可以向承包土地的农户承租,双方签订了协议即可。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包括出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属于***。
(三)标的物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是集体所有或***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则是不包括集体所有或***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其他动产、不动产如房屋、牲畜、机器设备等都可成为租赁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租赁权标的物。
以上是租赁合同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区别,实践中,要具体看其有关合同的内容,注意做实质性区分。具体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不是取决于它的名字叫什么,而是取决于实际的权利义务约定,即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决定了它的性质。如果一个合同名称叫承包合同,但内容上都是在约定租赁关系的权利义务,则实质上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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