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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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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6 04:55:59
广州成年子女患重病父母有义务出费吗?
问:我与前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后来,孩子因恋爱受挫患上精神z病,被公司辞退,生活完全由我照料。因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我下岗了,已无力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我找到前夫,要求其***孩子的抚养费,但遭到拒绝。他说孩子已经成年,故没有义务***抚养费。请问,孩子成年后患病,离异父母是否有抚养义务?
律师讲法:
孩子成年后无法***生活,父母有义务***抚养费。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z高人z院对此条款中的“不能***生活的子女”作了详细的解释,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z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你的孩子因刺激患病,无法正常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故你和前夫虽然离异,但是你们均有义务***抚养费。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后不给抚养费可以拒绝其探望小孩吗?
原告与被告2009年经法z院离婚,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00元。离婚后不久,原被告又因小孩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再次向法z院起诉,要求法z院保障其探望小孩的权利。律师讲法: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但被告却以原告未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那么,被告的抗辩有效吗?能得到法z院的支持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z院。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z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z院可以终止探视权。由此可见,探视权是***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其探视会危及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该权利不应被剥夺。
那么,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剥夺其探望权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抚养费的***是为了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的需要,而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和交流的需要,二者设立意旨差别甚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抚养费的***和探视权的行使是相互***的。父母一方不能以未***抚养费为由而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亦不能以未行使探视权为由而拒绝***抚养费。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结合本案,原告是可以对儿子行使探望权的,且被告负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的诉求一般会得到法z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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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一分擅自给子女改姓,另一方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给抚养费等可以吗?男方常常以此为要挟,不许孩子改姓,是不对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z院。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和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z院起诉孩子父亲***孩子抚养费。
广州能否委托父母代为探望孩子?
问:
我和前妻经法z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随前妻生活,我每月***600元抚养费,另外,我每周可以探望儿子一次。今年1月起,我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一年,期间没有探望孩子。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前天,我父母打电话说想念孩子,请问,我能否委托我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
答:
您的父母不能代替您行使探望权。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给予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行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z院起诉孩子父亲***孩子抚养费。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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