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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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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招牌商标咨询来电咨询

发布时间:2020-08-17 04:29:59        







广州服装专卖店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经营模式要统一就属于。

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讼争《乐恋物特许经销合同》订有乐XX公司***周某在该合同指z定范围内独z家经营其“乐”品牌系列服饰并使用“乐”专卖店的名称,周某经销点内只能专卖乐XX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与商品有关的配饰品,并且由乐XX公司负责店铺形象、装修图纸等设计工作,以及***为周某安排配置货架、模特、灯具,由乐XX公司到周某店铺做员工培训,指导有关物流管理、卖场陈列、信息及财务管理等,故上述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所规定的***特征。周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实际使用了“乐”品牌以及乐XX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故本院对周某主张讼争《乐恋物特许经销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认为,其已为被上诉人的7名员工进行了8天培训,完成了相应的培训服务。



广州加盟餐饮店,不规定经营管理模式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如果没有规定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就算公司方提供***技术、经营管理和服务技巧等培训服务也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赵某、百X公司双方签订的《专卖合同书》无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以下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据此,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指z定的经营模式统一进行经营显然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而本案中,《专卖合同书》未约定赵某***特许经营费,专卖合同书第z一条1.3明确约定双方属于供销合同关系,赵某接受百X公司提供的***技术、经营管理和服务技巧等培训服务是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但合同并未限定其必须适用百X公司指z定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经营,因此该合同并不完全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赵某主张涉案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理由不成立,一审法z院不予采纳。


广州加盟***中,诉z讼费谁出?

张律师解答:如索赔金额过高,终法z院只支持部分的话,则按支持部分占总索赔金额的比例来支持诉z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索赔40万,终法z院只支持了15万,终公司方虽然作为违约方,也只是承担了部分诉z讼费。所以建议写诉z讼请求的时候,一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有把握的索赔金额才提,不要为了一时逞气,浪费诉z讼费。玉X美容中心认为涉案合同属于普通合作合同,无需具备特许经营必须具备的资质,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至于吴某上诉所提的其负担的诉z讼费用过高的主张,根据《诉z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z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对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z法z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z讼费用数额。法z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计算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有理,本院对吴某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0元,由吴贵波负担7590元,由捷某公司负担3300元。只要公司还没有提供服务,即便是合同已经到期了,仍然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






广州加盟***中,公司构成违约要赔偿损失吗?

张律师解答:加盟***中,一般加盟商的损失有很多种,如交通费、装修费、广告费、房租、物业费、工人工资、公证费、律师费等。具体哪些会支持哪些不会支持并没有一个标准,实践中各个法官的判法也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认定公司在独z家代理区域范围内开始其他加盟店构成根本违约,但终只酌情支持了加盟商5万的损失。也没说哪些损失支持哪些损失不支持,这个金额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定了公司方提供有质量问题的设备构成违约。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捷某公司是否应赔偿吴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应当依照国z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一审判z决虽因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对吴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请进行调处,但吴某有权对捷某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请求赔偿。吴某于本案中诉请的损失共计423028.7元,涉及公司开办费用、场地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办公设备、装修费用、公司网站维护费用、员工工资、日常开支及证据保全费等。对此,首先,证据保全费用并非其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必要支出,设立公司的费用产生于涉案协议签订之前,一审对该两项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员工工资、日常开支费用的相应证据均由吴某单方制作,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宜单独作为认定该项损失数额的依据;再次,在吴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与涉案协议相关的业务仅为其中一部分,吴某虽因履行涉案合同必然会产生支出,但其主张的支出是否均因履行涉案合同而产生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一审判z决亦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及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本案中损失数额为50000元,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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