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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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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8 09:31:49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多久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只规定一定期限,但未规定具体几个月。实践中只要特许人未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未发货,就视为未利用特许人资源,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
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未向原告提供过技术指导等服务,亦尚未实际向原告发送过涉案货物,故至本案发生时止,双方实际均尚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以支持。律师解答: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
广州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10万不退,只帮忙选址没开店真能全不退吗?
律师解答:不会,没开店至少能退部分。如果公司方还未提供任何服务,则可以全退。
关于原告已向被告提X公司交纳的费用应否退还的问题。一、因被告提X公司未将深圳市福田区卓悦汇购物中心4楼X商铺转租给原告,相关场地押金及首月租金并未实际产生,原告针对该经营场所预付的35000元应予退还。被告提X公司代原告垫付了深圳市龙岗区佳兆业广场商铺的租赁押金5000元,可从上述应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即被告提X公司应返还原告场地押金及首月租金30000元。二、原告在微信聊天中提出其没有时间管理涉案加盟店,向被告提X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动解除了加盟店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涉案《专营单店合同书》的约定,如被告提X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解除本合同,否则已经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返还,即原告应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鉴于涉案加盟店尚未开业经营,被告提X公司未实际向原告提供技术转让、配方、培训、***带店等服务,其主要损失在于购买烘焙设备的费用及寻找店址的投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被告提X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低,酌情确定原告承担违约金50000元,被告提X公司应向原告退还50000元,并将已购买的烘焙设备交付原告。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具备上述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特征。
广州公司欺骗加盟商说商标已注册能撤销合同吗?
律师解答:除非公司拿出假z的商标注册证书,欺骗的故意非常明显,法z院才可能支持(并不是肯定会支持,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同)。如加盟商的证据不够强,不能证明公司恶意欺骗,如没有书面证据或书面证据没有明确说是注册商标,则法z院都不会支持撤销合同,建议从其他点入手,具体咨询律师。下面这个案子,因为证据充足,法z院就支持了撤销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经审理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z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案外人陈某在与唐某洽谈特许经营合作问题的时候提供了“某茶”的虚z假商标注册证,致使唐某产生重大误解而与柏某公司签订协议,虽然柏某公司否认陈某是其公司员工,抗辩该司的招商加盟是委托给案外人欧某公司负责,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存在其他员工与唐某沟通协调进而带领唐某前来广州签订协议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案外人欧某公司存在与唐某沟通协调及陈卫华为该司员工的相关证据,法z院结合本案合同签订的地点在柏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陈某在柏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柏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身份,确认陈某前期招商时的***行为后果应由柏某公司承担。综上,柏某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经营资源的行为,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足以误导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故现唐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z讼请求,于法有据,法z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一审酌定首某公司应退还祝某20万元的结果,可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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