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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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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0 06:35:24
广州部分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写的借条有效吗?
2010年9月,孙某、钱某、厉某合伙经营个体服装加工厂。合伙期间,合伙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0年12月,厉某退出合伙,三人口头约定服装厂由原告孙某和被告钱某继续合伙经营,二人退还厉某***款3万元(尚未退还)。2011年5月8日,孙某退出合伙,服装厂由钱某继续经营。孙某退伙时,钱某为其出具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钱某欠孙某现金51000元。后原告孙某诉至法z院,请求被告钱某归还欠款51000元。本案如何处理?如被申请人提供的担z保物系自己或他人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如住房、生产设施设备等,即使被申请人将来败诉,也不可能以这些担z保物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在此种情况下,也不能解除财产保全。
律师解答:钱某应按照欠条写明的金额***给孙某相应款项。
原、被告合伙期间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被告认可合伙期间原告***51000元,与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数额一致,且该欠条是原告退伙当日由被告出具,而非合伙初期或中期出具。关于车辆使用费亦存在厉某退伙后,原、被告约定,或原告退伙时列入项的可能性。又因合伙初期,合伙人为原告、被告和厉某,厉某退伙时,三人亦约定由原告、被告继续经营服装厂并返还厉某的***款3万元,故原告退伙可视为已,该欠条是原、被告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z权债z务的终结算,被告应按照欠条写明的金额***给原告相应款项。咨询: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的,应如何认定其***关系性质。
广州打官司都二审了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去年因建厂房,我欠一水泥厂货款8万元,后我陆续归还了3万元,厂方也给我出具有收到条。近日,该水泥厂将我诉至法z院,在过程中,因忙于生意,我错过了开庭时间,未能参加庭审,结果一审法z院判令我归还全部欠款8万元。我不服一审,向上级法z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水泥厂给我出具的已收到货款3万元的条据,但是前段时间二审法z院以我所提供的收到条不属于“新的证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请问,这是怎么回儿事?3、被告对外***的***、持有的股z票、债z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关于“新的证据”的具体范围,z高人z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z一款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z院调z查***未获准许,二审法z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此可见,该《规定》已将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限定为上述两种情形。本案中,你所持有的收到条,既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属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z院调z查***未获准许,二审法z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准许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也就是说,该收到条应是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而由于自身原因未提供的证据,二审时你才提供该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超出了“新的证据”的范畴,失去了***效力,所以二审法z院没有采信你所提供的收款条据,维持了原判。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
广州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人身***?
律师解答:分不同情况:
首先,虽然人身***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z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z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其次,如果人身***有指z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z院不能执行。
再次,如果人身***没有指z定受益人或者指z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事故后理赔的***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z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2条规定:“被***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作为被***人的遗产,由***人依照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的规定履行给付***金的义务:“(一)没有指z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z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z高人z院关于***金能否作为被***人遗产的批复》认为:“ 根据我国******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金能否列入被***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人是否指z定了受益人。指z定了受益人的,被***人后,其人身***金应付给受益人;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合同无效也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未指z定受益人的,被***人后,其人身***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z务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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