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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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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管理费咨询询问报价“本信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20-08-26 06:26:40        







广州加盟商私自在外采购物料要付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不能在外采购物料,采购的话要赔偿违约金,此种约定是有效的。不过加盟商可申请法z院降低违约金,法官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降低。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私购物料的问题《开店辅导及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邱某向贡某公司统一购买物料,并由贡某公司统一配送,以贡某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为准。贡某公司主张邱某在合同期内存在私购物料的行为,提供了(2017)粤广海珠第X号公证书、《整改通知》、贡茶饮品物料成本测算幅度说明佐证。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依据双方已实际销售货物金额57079元和销售货物的吊牌价金额221107元之间的比例,计算吊牌价金额为123393元的库存货品的实际货值应为31854元,故罗某应向多某公司***剩余货款金额为31854元。邱某对此不予确认,并提供了物料统一配送单、账单详情(打印件)、物料订购合同(打印件)、销售出货单、成本计算表等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为:首先,贡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邱某发送整改通知,主张邱某使用了非贡某公司提供的原料,要求邱某进行整改。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提出异议。其次,根据贡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z记载,2017年5月15日,邱某涉案店铺在“饿了么”网店显示月售1663单,在“美团外卖”网店显示月售1837单。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要赔偿则要赔偿,但前提是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接义务及证明加盟商超期未拆除。另外如违约金过高可降低。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邱某在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违反了合同第十条款约定,应***违约金30万元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邱某应在2017年5月19日前拆除招牌及标识,注销店铺名称,并停止经营。在合同补充事项中,以手写字体约定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店铺所在区域五公里辐射范围的商圈保护。邱某在2017年5月8日已经通知贡某公司在5月12日前到铺进行交接,但贡某公司并未在该日期前到铺交接。其次,邱某在2017年5月16日已申请注销登记涉案店铺,并于5月22日向公证处申请对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拆除招牌及标识的情况进行公证。再次,虽然贡某公司对涉案店铺于2017年5月15日在“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公证,但根据合同约定,该时间仍在合同履行期内。后,虽然邱某提交的公证现场照片显示店铺内仍可见“X”字样,但该字样不属于合同第十条款规定的需拆除的商标、商号范围。综上,贡某公司关于邱某未依约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加盟商解除加盟合同后继续经营,品牌保证金要退吗?

律师解答:看案件具体情况,如加盟合同解除后仍经营与之前的经营品品种一致的产品,则属于违约,如加盟合同约定此种情况保证金不予退还则有效。再次,虽然贡某公司对涉案店铺于2017年5月15日在“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上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公证,但根据合同约定,该时间仍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加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违约情况可以没收保证金的,则如加盟商出现相应违约情况时,公司就应书面作出处罚决定,若当时没有没收过后诉z讼再主张没收,法z院不一定会支持。

首先,关于品牌保证金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罗某的问题。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一)条的约定,若因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罚扣品牌保证金需书面向罗某告知,而银某肠粉店虽多次向罗某发送了整改通知书,但并未发送扣罚品牌保证金告知书,故根据该款约定,银某肠粉店不应罚扣罗某品牌保证金。但该种证明方式有风险,一审就不予认可,但二审改判认为可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了。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二)、4条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罗某不得在原期限内的时间内在合同限定地址经营加盟时的品种,否则视为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罗某已交全部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品牌保证金并要求罗某赔偿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等。涉案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即由罗某方单方提出解除,且根据罗某向银某肠粉店发送的《申请退出银某肠粉加盟合同报告》载明是因为罗某缺乏饮食方面相关经验导致亏损,系属于“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罗某在提前解除合同后至今仍在原址经营“某银肠粉”,经营品种与之前加盟店经营品种基本一致,已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故根据合同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罗某缴交的品牌保证金,原审法z院对罗某主张银某肠粉店退回品牌保证金15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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