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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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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出租集体厂房咨询择优推荐“本信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20-08-27 08:15:27        







广东省农村土地转包、出租相关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包费。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z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并不是发包人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z人之问的关系,而仍然是发包人与原承包人的关系。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广东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z口也外迁的;

(3)由于***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z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z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广州租赁村农用地后建房,租赁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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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租赁合同无效。

判z决书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恶意串z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z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本院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高国土规划调查,案涉“过某”土地2010年至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而案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第z一条约定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第五条、第七条约定***兴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因此某四社与徐某签订案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在案涉土地性质未有转变的前提下,某四社与徐某该约定违反上述***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以哪一天为准?

张律师解答: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以守约方书面发出的解约通知当天日期为准。如未书面发出解约通知,则以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送达到被告的日期为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涉案的仓库和办公楼系依法报建的建筑物,双沙五社系该建筑物的合法使用权人,双沙五社与仇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仇某从2014年7月起拖欠双沙五社的租金及同年11-12月水电费未缴纳,仇某虽然书面与双沙五社协商延期缴纳租金,但未取得双沙五社的同意,仇某仍然拖欠的租金未付,属违约行为,应当将拖欠的租金及2014年11-12月水电费2184元***给双沙五社。咨询:我是一名村民,我听说我们村的村民委z员会把村里的土地未经村民同意承包给了外村人,而且费用很低。仇某拖欠租金已经超过30天,按照合同的约定,双沙五社有权解除合同,双沙五社在起诉之前并未向仇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双沙五社在起诉状中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该起诉状即为双沙五社解除与仇某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且起诉状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仇某,仇某于该日已经知道双沙五社解除合同的事实,该日期应当为双沙五社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仇某之日,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2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本案合同的性质,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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