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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卖家不配合办理贷z款咨询欢迎来电

发布时间:2020-09-11 03:11:03        







广州借名买房没签协议能起诉过户吗?

律师解答: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否则如果对方否认,即便房款是你付的,也只能要求返还房款,属于******,法z院不会支持过户。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涉案房屋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英豪一街X号X房的产权人为冯某。刘某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房屋是马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但首期房款、按揭款均为马某、刘某***,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马某、刘某,冯某只是出名人,冯某对此均不予确认。关于马某、刘某与冯某双方有否对借名买房、借名登记进行约定或有否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借名登记的事实,根据刘某一、二审提交的证据,首先,马某、刘某与冯某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借名登记的书面协议,其次,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马某、刘某与冯某对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借名登记、归属进行约定,也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借名登记的事实。05%向两原告***违约金:(总房款58万元-已付房款10万元)×0。因此,刘某主张马某和刘某借用冯某的名义购买房屋、请求冯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刘某名下,没有事实和***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资金来源,属于******关系,本案不予调处,刘某可另行主张。


广州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方去世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问: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去世,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仍有效,房屋继承人是否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答:出卖人去世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仍有效,出卖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同时也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出卖人的继承人也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价款。

问: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去世,出卖人与原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仍有效,买受人的继承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房价款?

答:买受人去世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仍有效,买受人的继承人继承买受人的遗产同时也继受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房价款。当然出卖人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如果未按本判z决指z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但买受人的继承人在继承了买受人的财产后却无力***购房款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解除,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买受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广州以房抵债的,起诉履行z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吗?

张律师解答:不可以,法z院会驳回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人到期无法还款,***人起诉履行z房屋买卖合同,法z院释明后仍不肯变更诉z讼请求,法z院后驳回了其起诉,不过还好诉z讼费也全部退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何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由邝某返还涉案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涂销抵z押和过户手续,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来起诉主张权利。经查明,何某于2014年5月28日与欧某签订《借z款合同》,向欧某借z款909600元,并将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号X房房屋作抵z押担z保;之后,又办理公证委托书,***邱某有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z押登记手续及有权代为出售房屋;邱某根据该委托书,再与邝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作价102万元转让给邝某。结合欧某所出具《收据》中“收到邝某***给我的,之前垫付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号606房的款项102万元”的内容,反映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收益人是欧某的事实,据此,应认定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作为前面《借z款合同》的担z保,双方交易的基础关系是民间借z贷***关系。参照《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z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z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z贷合同的担z保,借z款到期后借z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z法z院应当按照民间借z贷***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z法z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何某理应针对民间借z贷***关系主张权利。判z决节选: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潘某(卖家)提前还贷及涂销抵z押登记手续的期限,潘某至今未办妥该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经本院释明后,何某仍然坚持原来的诉z讼请求,拒绝变更,据此,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z一百五十四条第z一款第(三)项、《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gt;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何某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退回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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