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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2 21:09:16
承包合同***,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z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z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z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家庭承包***案件的处理: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因发包方违z法收回、调整承包地,起诉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咨询,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法z院管吗?
律师解答: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属于已发证后的土地权属争议,仍然需由政z府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不服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z讼。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z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z府作出处理决定。”据此,被告具有对原告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黄埔区咨询,法z院审查的是该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因此,被告认定涉案土地已经明确土地使用权故决定对原告提出的调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本院予以撤销。原告提出的土地使用权调处申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情形,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调处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原告请求撤销涉案不予受理决定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属于人民政z府依法调处的范畴,不属于法z院行政诉z讼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审查。
村民小组有诉z讼主体资格吗?
律师解答:需要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选出组长,再由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诉z讼,此种情况下村民小组就有诉z讼主体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等人代表小组起诉后,法z院让其提交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农村土地******咨询,但王某未提供,***终法z院以其无法证明自己是负责人,村民维z权找律师咨询,无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为王某等六人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提起诉z讼。《***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村民小组诉z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z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z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z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据此本案上诉人第四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参加诉z讼应以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原审中王某等六人以诉z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第四村民小组提起诉z讼,被上诉人周某对王某等六人的诉z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后,原审法z院限王某等六人于7日内提供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等六人均未提交其为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原审法z院以王某等六人均不是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均无权以第四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z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z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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