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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咨询-擅长商业加盟***律师-两店一年规定咨询

发布时间:2020-09-21 03:01:36        






广州加盟***中,公证费能让对方承担吗?

律师解答:公证费若是必要支出的费用,则可以让违约方承担。若不属于必须公证的事项,则不能由违约方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提供了一份《公证书》,以证实公司曾在网络宣传“至2008年初伟某教育……加盟体系过百家”。法z院终认定该内容不是必须公证才能证明的内容,不支持对方承担公证费的诉请。

判z决书节选:

至于3000元公证费的问题,本案是合同***,而非侵权***,法z院关于该笔费用属于伟某公司为***诉z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认定不当。鉴于双方合同并无约定公证费的承担问题,而公证费不属于诉z讼费用的范畴,因此,伟某公司现要求其为履行举证责任而花费的公证费由卢某、王某承担,缺乏***和合同依据,卢某等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加盟合同***中,公司方抗辩是供货合同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没关系,加盟***中公司方经常会抗辩属于买卖合同、供货合同、服务合同之类的,竭力不承认是特许经营合同,但只要是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的,随便合同怎么签的,分几份合同签订,法z院终都会认为是一个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两店一年规定咨询,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北京星某公司广州***与叶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星某合作协议书》,但从合同约定、北京星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及其官z方网站的记载,显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为叶某提供“星某”品牌的企业标识、品牌***、设备支持、经营指导、技术培训、管理服务等内容,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保证金能退吗咨询,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北京星某公司广州***认为该合同为供货合同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采纳。






广州公司方夸大广告虚z假宣传,加盟后想退款咨询,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如认定公司方有虚z假宣传的行为,则加盟商可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之规定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公司方有过错。

判z决书节选:

广州知识产权法z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一审法z院判令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应当依照国z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完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许人披露的信息具体还包括特许人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联系电话,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等。虽然赋予特许人信息披露、备案等义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即便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也不会造成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z假信息的情况下,被特许人解除合同。本案中,首某公司作为特许人,并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第z一,首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已向祝某披露上述规定的信息,特别是其备案的基本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广州海珠区咨询,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等信息。第二,首某公司存在提供虚z假信息的情形:1.首某公司在某天使宣传册宣称“某天使,中国烘焙领z先品牌”“***拥有门店500多家”,但其一审提供的《广州市某天使部分加盟门店地址》显示,其仅有12家加盟店;综上,本案符合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祝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上所述,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是首某公司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故对于合同的解除,首某公司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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