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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5 16:47:33
广州荔湾区越秀区遗产侵权 遗产继承案件律师
广州遗嘱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后如何处理?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产价值评估咨询,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再简化一下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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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继承律师事务所 债A权债A务继承免费咨询
广州遗产债A务有哪些?如何清偿?
所谓遗产债A务是指被继承人时尚欠的税款、债A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A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定应当缴纳的税费;(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A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A务;(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6)其他个人债A务。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A务。但缴***款和清偿债A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A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法》80条的规定清偿债A务。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A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A务;(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A务时,剩余的债A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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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律师解答:可以。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的经济价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遗产继承。
案情:原告李小某的父亲李某与被告向女士于1998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纺织厂福利分配给李某的公有住房。2008年李某去世,向女士继续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并负担相关的租赁费用。2013年该公有住房进行***,***人按规定对承向女士进行了***补偿安置。
原告李小某认为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经济价值,可占有、使用、收益,应与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此自己对该公有房屋承租权及其转化得到的经济利益享有继承和分割的权利。其父李某去世时未对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遗产分割,故李小某提起,请求法A院对诉争的公有住房的***补偿款进行遗产分割。
法A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后,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以遗产方式进行分割,故在原告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继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该公有住房承租权上,虽然后来该公有住房进行了***和产权调换,但原告并未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利益的继承权,故原告依然可对***安置房屋进行分割。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公益保障性还是第z一位的,被告向女士与原承租权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房产继承程序费用咨询,故在分割时应当对被告向女士予以多分。根据***安置房约定价值、产权调换时的价值以及向女士补交房屋安置时的差价等情况,诉争公有住房房屋归被告向女士所有,被告向女士***原告李小某房屋折价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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