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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5 19:20:42
广州市番禺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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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吗?
王某和林某离婚后,林某发现,起诉后不久王某曾将一个***账号中的7万余元取走。林某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给予分割,于是又向法z院起诉。
法z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本案中,双方离婚进行过程中双方仍是夫妻,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取了其账户中的存款,导致在离婚的庭审时夫妻共同存款出现偏差。随着接触的增多,两人不仅擦出了爱的火花,并决定在一起同居生活。王某是在得知林某起诉离婚之后,才将其在账户内的存款7万元取走,这些被支取的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z造***企图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z造***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z院提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次,从孩子生理、心理角度出发,年幼的孩子一般对母亲的依赖程度明显强于父亲。因此,林某诉请要求分割与王某的离婚前共同财产,有事实和***依据,法z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林某实施家庭暴z力,对其造成伤害,以及林某现在工作收入较少,又要抚养婚生女儿,支出较多的实际情况,法z院,上述转移的存款7万余元归林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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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补办婚姻登记有何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z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z高人z院有关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而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收益,另一方有权分得一半。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z口所在地办理。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z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z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程序由人z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效力的真正时间。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广州离婚时约定另一方所有的房产未更名可执行吗?
余某欠朋友张某12万元,经过查明事实,余某归还张某12万元。余某未履行,执行期间,查封余某、王某(其前妻)名下一处房产。王某提出异议,其与余某已经协议离婚,并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只因为余某一直在外,所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余某的***是在离婚后产生的,自己没有义务为他还债,也不能执行该套房产,要求解除查封。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本案房产还能拍卖吗?
律师解答:不能拍卖,不可以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对外所有欠的个人***。理由是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房产方所有并一直由其占有居住,尽管所查封的房产还未过户,但事实上已不是另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对外所欠的个人***。答:您丈夫离家已经三年,并且联系不到,因此不能通过去民政局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王某的异议成立,应予以解除查封。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尽管查封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权利人仍是双方共有,但如果驳回执行异议,也就意味着要继续执行该房产,就必然导致被执行人离婚后个人所负***要由已离婚的双方共同偿还的结果发生,这显然与婚姻法的该条规定相悖。在黄小姐的质问下,赵先生不仅毫不隐晦,甚至还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
二、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z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根据物权***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物权法上的物权登记和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经过登记和公示,方能产生物权效力,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应当明确的是,根据物权大于债z权的***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z权。根据该条规定,在不损害债z权人的情况下,出现法条中规定的两种重大变故之一,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尽管执行标的物权登记的权利人仍是双方共有,但即便如此一方也对该执行标的享有一半的物权,他所欠缺的只是将这一半的物权变更为完整物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z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不能执行该套房产来清偿被执行人离婚后产生的个人***,应该解除查封,同时应该告知王某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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